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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十年来,临终关怀在中国的医疗和社会保障中得到了比较明显的发展,但在实践领域面临的一些问题,使之陷入了一些伦理困境。临终关怀这个来自宗教关怀、具有深厚历史渊源的问题,其理论困境来自于概念的演进中的情感基础未能脱离宗教关怀和人道主义。由此造成其现代语境下的实践缺乏动力,以及陷入对医疗技术的严重依赖中,难以在安乐死立法等问题上获得有效解决。对临终关怀的伦理反思必须由对其困境的批判入手。临终关怀的困境,主要体现在实践领域,其中一个主要的表现在于,从上个世纪80年代现代意义的临终关怀在大陆开始进入学界研究视野,并逐渐得到社会慈善力量的资助进入到实践操作层面,一些医院开始设立临终关怀服务项目,成立临终关怀研究机构。但至今三十年过去了,除了京津沪广等大城市的少数医院开展了临终关怀服务项目之外,其他地方的临终关怀事业尚未起步,或者说刚刚起步。在实际的医疗保健层面不能如同美国等欧美国家那样,经过国家立法予以临终关怀资金支持和立法保护,是中国临终关怀难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究其根本原因,还在于理论研究上也陷入困境,才遭致了当前临终关怀难以得到很好发展的局面。因此,要反思临终关怀的实践困境,还必须先厘清其理论困境,如此才能够客观描述临终关怀的实践困境。临终关怀的困境,其实是传统向现代过渡造成的,当权利的观念逐渐兴起,特别是人权理念成为共识的今天,临终关怀作为提高人的生命质量和人格尊严的道德实践,其传统的理念已经在某种意义上束缚了其发展。由传统的发展我们可以看到,临终关怀事业的发展一方面由宗教人士出自宗教的博爱情感得以推进,一方面由社会慈善事业的推动得到发展。这两个方面的推动力都是至关重要的,因为他们构成了临终关怀事业最重要的情感基础。继续发扬这种传统,并不足以解决临终关怀的困境,因为临终关怀的彻底解决,必须实现两个理论目标:其一是重新界定临终关怀的主体应该是临终病患,而非照顾病患的他人;其二是论证临终关怀应该是出自临终病患的权利要求,而非是出自他者的道义关怀。实现这两个目标,才能为临终关怀的理论困境和实践困境找到根本原因。所以,重新确证临终者作为临终关怀的主体,并确立其道德地位,以此进一步论证临终关怀并非出自道义关怀的道德自觉。而死亡作为生命的有机形式,死亡尊严是生命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根基,确证临终关怀是一项权利要求。所以,临终关怀的实践出路不能局限在人道主义的立场,而是要通过法律的形式:一方面推进安乐死立法,保障临终关怀的技术合法性;另一方面推进安乐死社会保障体系的立法进程,固化安乐死作为社会公共服务的法律地位。进而在这个基础上强调道德自觉和宗教关怀,才能最终构建起临终关怀的实践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