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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人民普遍法律意识的增强,更多的成年人强调自主权利,最新修订的民法总则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明确将意定监护写进法条,更多的成年人根据意愿选择自己的监护人,但随之引起的意定监护中,监护人滥用权利导致被监护人人身及财产被侵害的案件频发,如美洲地区发达国家代表美国,欧洲的德国,法国,英国,亚洲的日本韩国,监督监督制度都趋近于完备,现在中国民法36条,对监护人的侵害,采取被监护人向法院申请撤销的方法,但此种救济方法学术界称之为事后的救济,即已经发生了侵害的事实,这种监护监督就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所以应该建立相应的事前与事中的监护监督体制,避免损害的发生,因为监护监督的前提是意定合同的有效订立,以及何时生效都至关重要,阐述监督主体、权利、义务、以及提出的对于何时终止等问题的建议可以有效完善监护监督制度,在实践中使得监督制度更顺畅清晰地运行,扫清了监督实践过程中的障碍。本文通过对比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进程,以及吸收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的解决办法,吸收百家之长,融合中国国情针对以上几点讨论适合中国国情的完善建议。第一章节从监护监督定义上、监护监督的模式、世界各国监护监督的重要性以及结合情况说明为什么行使监护监督制度,第二章节,阐述域外成年监护监督制度,分别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典型代表国家分析了几种比较典型的监督模式,分别呈现了域外监护监督主体,监督何时启动,监督人权限职责上详细的进行了说明,第三章节,以中国现行民法总则为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辅,谈及中国现行法的弊端,第四章节,针对现存法律的局限分别从基本原则、监督的启动、监督主体选任、监督的权利与义务及终止等方面进行的论述,提供有利于在监护监督制度中发展的几个方面,针对这几个方面提出建设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