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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法律制度是国际航运及海上货物贸易体系的一项核心制度,其三大显著特征及功能,即提单是一种物权凭证、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也是承运人收取货物的收据,使提单在海上运输及贸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近年来航海技术发展异常迅速,不仅使航速大大提高,航程也有逐渐缩短的趋势,而单据的流转却仍遵循传统方式。这种技术发展的不平衡使得提单项下的货物往往先于提单到达卸货港,加之信用证贸易可能导致单据迟延、卸货港特殊规定及港口惯例、提单不慎丢失等各种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迫于经济及运输方面的压力往往被迫选择无单放货,由此产生了大量国际国内层面的相关案件。《鹿特丹规则》的出现无疑给整个海商法学界注入了新的活力,一系列开创性的制度设计也将为打破无单放货问题上的尴尬局面提供全新的方法和对策。该规则第45条至第47条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允许承运人有条件地无单放货,也即凭指示放货,对古老的“呈示规则”及承运人无单放货之责任提出了巨大的挑战。虽然该规则尚未正式生效,但它代表着有条件地凭指示交货的一种立法趋势以及对传统呈示规则的灵活变通,必将对国际航运理论与实践产生深远影响。在这种背景下,对承运人无单放货之责任的研究便具有了鲜明的时代意义。在搜集、整理、归纳大量国内外相关著述、文献、典型案例等资料的基础上,笔者首先从无单放货的法律基础“呈示规则”入手,明确承运人凭单交货制度的基本原则、设立目的及立法和实践现状。紧接着详细阐述无单放货产生的原因及承运人责任性质,并将与记名提单相关的问题单列一目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承运人无单放货之责任应定性为违约责任与侵占责任的竞合,并应赋予实际收货人自由选择诉因的权利。承运人针对无单放货所援引的抗辩及其效力的研究是本文最具实践意义的部分,该问题也一直是学界探讨的焦点。比较法、个案研究法的运用是本章的一大特色,能够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各国海事法院对不同抗辩事由的立场及主张。研究发现,承运人通常能够通过援引程序法上的抗辩成功地减轻或免除其无单放货之责任,而法院对实体法上的原因及一些人为因素却不予采纳。无单放货在《鹿特丹规则》下的新发展也是本文的研究重点,从具体条文(第45条至第47条)的内容出发,笔者综合考究各国学者的见解及相关国家政府的态度并对《鹿特丹规则》允许承运人凭指示交货的新制度从优越性及其缺陷两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客观的评述。此外,我国在承运人无单放货之责任问题上的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也为国际社会及各国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对这一问题的探究也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