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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体制在我国政治领域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是我国制度体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地方人大对同级法院的监督也是人大监督制度中不可或缺的元素,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由相应的地方各级人大会产生并受其监督的规定,赋予了地方人大法定上监督法院的权力,而且法院必须对人大负责。但是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监督不等于干预,监督是一种制约,是从另一种角度上对独立审判的支持和促进。因此,在实践中监督人员应当摆正自身地位,合理合法行使监督职权,不能过分行使监督权,禁止借监督之手干预审判工作。目前,随着司法改革之力的不断深入,法治理念的不断提高,人大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对同级法院的监督工作取得了非常大的成绩,监督意识不断加强,监督形式不断创新,监督程序不断完善,这对促进司法公正、防止权力腐败起着积极重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目前人大监督制度不完善、监督手段行使不当、监督程序不够细致、监督方式不够规范等原因,我国地方人大在监督同级法院的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以待监督效果进一步的加强。当前我国正处于司法深化改革的重要时期,人民对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公正的期望日益加强,因此针对我国国情,加强对法院的监督力度,保障司法公正成为了监督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本文论述了我国地方人大对同级法院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阐述了地方人大对同级法院监督制度的现状,分析了当前地方人大在监督同级法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就文章发现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途径。本文笔者通过以上四部分的写作意图对地方人大对同级法院监督制度进行一个全面、具体地描述对其进行分析总结,让读者能够对我国人大的监督制度有一个准确地认识与把握,并试图探索出一套对完善地方人大监督法院制度有所帮助的新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