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的急速增长,与之伴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也日益频现;相关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法律纠纷经常见诸报端,部分媒体的“舆论误导”配合互联网的传播速度,使公民对相关的法律无所适从,甚至出现“撞死白撞”之类的误解,客观上影响了公民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或者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的认识,甚至造成部分公民对于法律的误解,严重影响相关法律的普及和实践。其实,机动车交通事故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范畴,由此引发的赔偿责任属于侵权法范畴的问题;因为交通事故的后果绝大部分是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并通常与侵权直接相关。因此,在发生侵权行为后,如何通过法律规则的合理设置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就尤为重要。对于导致交通事故的行为人来讲,其是否应就其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如何确定事故的责任主体,以及依据何种原则来确定,都会直接影响事故的处理。对于受害人来讲,受到侵害后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法律来获得救济,以弥补所受损害。对于社会来讲,机动车交通事故已成为社会多发现象,法律必须要面对由此带来的各种问题,既要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同时也要保护施害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法律在社会中的“稳定器”的作用。本文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和归责原则着手,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归类分析。并在着重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一般责任主体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责任主体之后,进一步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途径进行探讨,分析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中的的作用和具体适用。笔者尝试站在侵权责任的角度来看待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法不仅补充完善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主体,同时也从损害赔偿方面增加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从中可见,《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处理有着相当重要的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