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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比较分析、规范分析等方法,对责任事故犯罪这一类罪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就责任事故犯罪的概念、特点、种类、客观特征、主观要素及其处罚等内容进行论述。全文除导论、结语外,共分4章,主要内容如下:
第1章“责任事故犯罪概述”,就责任事故犯罪的概念、特点、种类、“责任事故”的犯罪化等方面进行了论述。本文认为,责任事故犯罪是一种业务过失犯罪,是惩罚因为懈怠业务上的注意义务而造成事故的行为,其具有过失性、业务性、致害的不特定性及要求造成结果的特点,并可以分为造成人身伤亡的责任事故犯罪与造成财产损害的责任事故犯罪、故意违反业务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事故犯罪和过失违反业务规定造成事故的责任事故犯罪等种类;责任事故的多发、频发,社会危害性严重,而民事、行政法不足以达到遏制事故发生的效果,刑法的适当介入成为必要。
第2章“责任事故犯罪的客观方面”,就责任事故犯罪的危害行为、责任事故犯罪的危害结果、责任事故犯罪中的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论述。本文认为,责任事故犯罪中的注意义务具有自身的特点:犯罪行为所发生的行业本身往往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注意义务多由规范性文件规定;认定注意义务的技术性较强。责任事故犯罪的注意义务包括谨慎操作义务、管理义务、监督义务等。由于我国刑法对各具体的责任事故犯罪的罪状表述不同,在理解责任事故犯罪的注意义务来源的问题上产生了许多分歧,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论,宜将责任事故犯罪的注意义务来源表述成类似“违反业务安全注意义务”的规定。本文认为不宜将业务过失造成事故危险的行为犯罪化,但可以采取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盖然性较高的违反注意义务的故意行为本身犯罪化、区分重过失与轻过失等方案。责任事故犯罪的因果关系往往呈现多因一果的特点,要区别不同的原因,以确定罪与非罪、罪刑轻重的界限,在一些公害事故类犯罪中,提倡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的运用。
第3章“责任事故犯罪的主观方面”,就责任事故犯罪的罪过形式、责任事故犯罪与共同过失、责任事故犯罪与严格责任等内容进行论述。本文认为,责任事故犯罪中,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心态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但是对于事故结果只能是过失。但是,违反注意义务的不同心态体现出行为人不同的人身危险性,在立法上要体现出故意违反注意义务与过失违反注意义务及违反注意义务的不同过失程度在刑罚上的区别。由于共同过失犯罪缺乏成立共同犯罪的理论根基,因此,在多人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责任事故的情况下,(如果构成责任事故犯罪的话)只能根据各行为人的过失程度、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原因力的大小来分别定罪量刑。同样,由于严格责任有客观归罪之嫌,因此,即使某些责任事故犯罪的主观方面难以认定,也不应适用严格责任。此外,本章还论述了责任事故犯罪中的罪过转化问题、期待可能性理论在责任事故犯罪中的运用等内容。
第4章“责任事故犯罪的立法及其完善途径”,通过比较日本、法国、俄罗斯等国与我国有关责任事故犯罪的罪名设置和处罚规定,对我国责任事故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相应的建议。本文认为,我国有关责任事故犯罪的罪名设置上,可以修改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罪状,在其中各规定一款,从而规定业务过失致人死亡罪、业务过失致人重伤罪,该两罪成为责任事故犯罪的一般法,并把责任事故犯罪的个罪抽象、概括为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少数几个罪名,以实现刑法的简洁性、前瞻性。在处罚上,责任事故犯罪的刑罚强度要体现出与普通过失犯罪的区别;对故意违反注意义务造成事故的行为处罚要更重一些;对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犯罪的刑罚应适当减轻;扩大罚金刑在责任事故犯罪中的适用范围;对责任事故犯罪增设新型的资格刑;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