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型侵财案件的刑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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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见代理型侵财案件是在当代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下产生的一种新的案件类型。虽然这种类型的案件在近年来才逐渐出现,但案件数量却不断增加。对此,亟待得到一个较为规范的处理方法,以此指导司法。无罪说不符合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目的;以相对人为被害人的诈骗说存在缺陷,有违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三角诈骗说在归责路径上混淆了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的区别,也不能满足诈骗犯罪具有自损性的特点,欠缺合理性;盗窃说错误地把秘密性作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且在论证时缺乏对盗窃罪各个构成要件的规范性分析,尚存不足。对于表见代理型侵财案件的定性问题,应当先确定被代理人为案件的真正被害人,其次,需要对行为人是在取得相对人给付的对价前还是在取得相对人给付的对价后产生犯罪故意分别进行讨论,最终确定案件应当分别被定性为盗窃罪、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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