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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消费信贷在我国的发展,涉及分期付款购房或购车等耐用消费品的买卖活动迅速普及,适应这一消费需求,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相继开办了相应的分期付款保证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购车分期付款履约保证保险等,但由于我国信用风险防范体系尚不健全,致使保证保险的出现率较高及保险费率较高的情形,一些保证保险业务难以开展下去。与此相对应,因保证保险产生的纠纷尤其是因向保证保险人索赔而引起的纠纷日渐增多,但我国《保险法》尚无关于保证保险的具体规定,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认识存在分歧,审理上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致使执法依据不一,审判结果各异,理论界对保证保险的认识也仍存在很多争议。显然,如何认识保证保险相关法律问题,与保证保险各方当事人利益攸关。
笔者着眼于保证保险人的法律地位这一争议焦点,采取比较分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研究方法,通过对保证保险有关制度进行分析论述,对于保证保险的内涵、特性及保证保险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与纠纷中的诉讼地位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并对保证保险有关法律制度提出相关建议,旨在统一司法实践中对有关保证保险法律问题的认识,供保证保险实务部门参考。
本文共分五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保证保险概述,从保证保险的产生和发展及保证保险的内涵界定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保证保险制度起源于英美国家,在我国的实践仅限于履约保证保险一种类型,而我国对于保证保险制度的立法相对滞后,至今尚无较为系统、完整的具体规定。
第二部分,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及相关险种的分析比较,本部分首先对争议最为激烈的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的关系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两者的详细比较,本文认为,保证保险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而不属于保证担保。同时,笔者也将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责任保险两种容易混淆的保险险种进行比较,进一步明确保证保险的特性,为下文做好铺垫。
第三部分,保证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分析,从保证保险人在保证保险合同中的当事人地位与保证保险在保证保险中的诉讼地位两方面进行分析。保证保险人是保证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集中点,位于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核心地位。在诉讼过程中,保证保险人为诉讼主体一方,享有抗辩权及特殊的代位权、追偿权。
第四部分,我国保证保险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本部分首先明确指出了我国保证保险立法的主要缺陷在于缺乏较为统一、系统的法律规定,应该由我国《保险法》在财产保险中对保证保险相关法律问题予以具体规定。进而,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笔者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相关规定提出了相应修订意见。同时,基于保证保险承保的主要风险为信用风险的特性,提出建立健全我国相应的信用风险防范体系的相关建议,以完善保证保险的社会基石,使保证保险能在一个更好的环境下成长。
第五部分,余论:我国保险行业自律与保证保险人内控机制的完善,笔者从保证保险行业自律及保证保险人内部控制机制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使保证保险制度在良好的配套制度下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
通过以上论述,本文指出,保证保险的概念应该被界定为投保人(债务人或受雇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即因投保人不履行债务或不诚实行为,所造成的被保险人(债权人或雇主)的损失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可主要分为履约保证保险和诚实保证保险两大类型;基于我国保证保险业务实践以及人民法院所审理的有关保证保险纠纷的案件都仅限于履约保证保险合同这一类型的状况,本文所述的保证保险主要是指履约保证保险。论文通过对保证保险的特征分析以及保证保险人的法律地位分析得出,保证保险为一种特殊的财产保险,保证保险人作为保证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一定的抗辩权及区别于其他财产保险的特殊的代位权、追偿权。保证保险法律纠纷应当适用《保险法》的一般规定及《保险法》完善后其中对于保证保险的特殊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