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中非法证据的可采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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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以商业性、灵活性所著称。而正因为如此,往往在仲裁中,并不会适用严格的证据规则,证据的采纳问题由仲裁庭自行决定。尽管如此,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如果无法形成具有一般性的考量标准,依然会对仲裁裁决的正当性产生影响。由于争端解决程序的性质不同,传统的国内诉讼证据规则显然无法提供良好的解决方案。作为国际商事仲裁证据问题“软法”的代表,《国际律师协会证据规则》并没有对非法证据提供直接的回应。国际商事仲裁以其复合的仲裁庭组成背景和灵活性与效率的独特要求,将证据问题置于另一个层次的难题之中。
  我国的涉外商事仲裁起步较晚,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设计的证据规则过于宽泛,且缺少专门的涉外商事仲裁的证据查明与准入规则。在实践中,仲裁证据规则的诉讼化倾向非常明显,即证据的准入制度大量依赖于民事诉讼法。然而,将仲裁证据规则与诉讼证据规则的混同,是对仲裁独特的灵活性与效率性的一种危害,是与仲裁商业性的基础违背的。
  非法证据的采纳问题,是各类争议解决形式恒久以来面临的普遍问题。随着网络时代、信息时代的演变与成熟,越来越多的非法证据通过高科技和黑客手段来到当事方的手中,而其中的秘密内容往往又与商业世界紧密相连,使得仲裁员无法对他们进行对其视而不见。
  本文尝试回归商事仲裁证据采纳制度本身,分析非法证据问题所涉及的仲裁理论中的程序价值冲突,并结合现行的国际仲裁与其他争议解决形式中的重要案例,对考虑是否采纳非法证据的相关因素进行总结,并尝试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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