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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18日,随着暴风科技作为首个拆VIE架构回归A股市场的互联网企业以开创35个涨停板奇迹而成功着陆,国内正继朗玛信息、二六三网络、启明星辰拆VIE架构之后,再一次掀起VIE企业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的浪潮。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y)模式,在我国也称为协议控制模式,曾经因受限于特殊政策,在中概股谋求境外间接上市中风靡一时。其运作价值,于国内法律政策层面而言,使得境内相关企业不仅成功避开了国内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给正具有成长性但缺乏盈利性而融资需求旺盛的企业所造成的监管障碍,又绕过了10号文关于关联并购的繁琐审批程序;此外,于境外法律政策层面,美国SEC对美国财务会计标准委员会(FASB)的FIN46条款所采用的VIE会计术语的认可及香港对VIE模式的接受,使得中概股得以借助VIE模式在美国及香港成功上市。中国所谓的协议控制模式正是在突破美国规范VIE模式初衷的基础上,而创造性的疏通了中国特定行业尤其是TMT行业的融资渠道。但在当前国内对VIE模式企业监管的加强、国内外资本环境所发生的巨大变化等多重因素的推动下,已经搭建VIE架构的企业或正在搭建VIE架构的企业正进行拆除原有VIE架构的谋划,通过解除原有融资架构所形成的法律关系重新回归境内资本市场的怀抱。尽管2015年由工信部新发布的第196号文对境内在线数据与交易处理业务,即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进行大幅度松绑,但就采取VIE架构的企业大部分属于TMT行业情况而言,这只是清除了部分经营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VIE架构企业回归境内的政策障碍,并且,依《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此持股比例限制豁免仅适用于业绩尚佳及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外商投资者,也就是说,大部分的VIE模式企业仍然需拆除VIE模式。由于VIE架构企业通过协议控制、返程投资的特殊方式进行运营及融资,故其受到国内外不同法律体系与法治环境的约束与规制,VIE架构拆分需要解决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已在境外上市VIE架构企业的私有化退市、未上市VIE架构企业境外机构投资者的退出、拟上市或挂牌主体的确定、控制权及员工期权的回境等。文章提出了几点关于引导VIE架构企业回境的思考,一是依托战略新兴产业板,积极引入支持VIE企业回境的非盈利指标组合;二是整合VIE架构企业上市的达标要素,加快推进VIE企业回境;三是利用优先股表决机制,逐步放开部分领域外资持股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