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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遗漏虽不是判决的常态,但随着案件复杂性的增加,以及法官可能存在的失误,民事漏判时有发生。司法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对民事漏判救济势在必行。现行立法及司法解释采用两种方式对民事漏判进行救济:发回重审或启动再审程序。从诉讼价值和法理的角度上分析,不区分漏判类型,生硬适用“发回重审”或“再审”,不仅侵害当事人的诉讼利益,降低诉讼效率,有违司法公信力,而且也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和制度相悖。即使上述不完善的立法救济途径,在诉讼活动中存在着“理论游离于司法实践”的情形,对于遗漏的诉讼请求复审法院通常在上诉程序中直接纠正,极少会“调解不成,发回重审”。通过再审程序对民事判决遗漏进行救济,同样面临着此种局面。当事人未在上诉期内就遗漏诉讼请求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发现存在遗漏诉讼请求的情形,以此为申请再审的事由,最终诉求得到支持。立法对民事判决遗漏救济规定的模糊,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对该问题的救济处理较为混乱,冲击着法律的权威性和司法的公正性。此外,学术界虽有涉及对民事漏判救济的研究,但基本着眼于理论和对域外补充判决制度的介绍,鲜有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对民事判决遗漏救济进行探讨。建立在比较法知识体系的研究角度一经接触现实往往就会遭遇“水土不服”的尴尬处境。基于此,本文试图通过对民事判决遗漏理论的阐释,认清民事漏判救济的价值与意义,在分析大量判决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民事漏判救济的基本路径,以期对民事程序立法提供参考价值。正文共分五章:第一章,绪论。该部分内容有研究理由、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和文章创新点。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对漏判救济的通行做法是补充判决制度,而我国学者主要从民事裁判遗漏的内涵、救济的启动主体、启动期限、裁判主体的角度,对漏判救济进行阐述。第二章,民事判决遗漏概述。民事判决遗漏指法院对当事人所提的部分诉讼请求发生漏而未判的情形。本章主要从判决书构成、诉之要素、诉之个数和诉讼费用、攻击防御方法的角度进行论述,进而界定民事判决遗漏的判断标准和范围。最后,从救济方式、存在形式等角度指出民事判决遗漏与裁判表述错误的异同点;从性质、是否具有主观故意等角度指出民事判决遗漏与部分判决的异同点。第三章,我国民事判决遗漏救济的法律分析。民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民事漏判救济的两种模式:“调解+发回重审”模式和再审模式。采用“调解+发回重审”对漏判进行救济存在以下局限:上诉程序救济漏判的范围和发回重审的范围不明确,而且由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损害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对于生效的裁判,不区分判决脱漏的类型,均采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导致再审程序频繁启动,不仅违背再审的性质和功能、违背两审终审制,而且降低诉讼效率、弱化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第四章,我国民事判决遗漏救济的实践分析。该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从法院层级、地域分布、救济程序等对1153份判决书简要分析;第二部分阐述民事判决遗漏在实务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当事人、法院和检察院对民事判决遗漏的判断标准不统一、司法实践与司法解释对漏判的救济相背离、法律监督权与处分权发生冲突。第五章,我国民事判决遗漏救济的程序完善。该部分对救济程序的设计分为两个阶段:民事判决遗漏救济的程序启动阶段和程序适用阶段,在程序启动阶段对漏判进行审查,在程序适用阶段主张不同的漏判情形适用不同的救济程序,并提出构建补充判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