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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合伙制度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康曼达(commenda)契约,之后大陆法系国家德国、法国、日本及我国台湾都相继确立了这种制度的法律地位,它们或是被规定在民法典中,或是被规定在商法典中。英美法系国家不存在隐名合伙这一概念,最先也不存在与隐名合伙相似的制度,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英美法系国家意识到大陆法系国家隐名合伙和两合公司制度的优越性,确立了与它们极其相似的有限合伙制度,究其原因是由于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与法律制度与大陆法系存在诸多的不同,因此,在移植大陆法系这两种制度时,对其加以演化,使之与英美法系的实际相符。无论西方国家怎样规定这一制度,但有一点是无可否认的,就是隐名合伙制度及与其极为相似的有限合伙制度,从其产生伊始,就以其独特的魅力推动着西方国家的经济飞速发展。隐名合伙制度发展到现代,不但没有衰落,反而更有兴盛的趋势,成为适应中小企业发展,知识经济发展的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实践中已经大量出现以不同方式表现出来的事实上的隐名合伙关系,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隐名合伙制度认识上的不清,加之相关法律环境的不健全,隐名合伙制度迟迟未在我国获得法律上的确认,这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司法实践中遇到该类纠纷也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我国法律迫切需要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研究该制度也就十分必要了。 本文大致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隐名合伙制度是什么,即隐名合伙的概念、特征、与相关制度的关系,重点放在介绍隐名合伙契约的效力及终止上,使读者对隐名合伙制度有一个清楚的认识。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为什么要建立隐名合伙制度,即隐名合伙在我国的立法价值,首先分析了我国对于隐名合伙制度的立法现状,然后对在我国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可行性做了充分的论证,主要对在我国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利弊加以分析,从而得出在我国建立隐名合伙制度是非常必要的。第三部分主要围绕我国要怎样建立隐名合伙制度方面分析,在比较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的法律传统、相关法律制度、隐名合伙在我国的法律性质定位几个方面加以论证,得出在我国建立隐名合伙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