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中非法经营罪的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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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购物的飞速发展,各大互联网购物平台为迎合消费者多样化的消费需求,以及为刺激消费、提升业绩,相继推出以透支消费为特点的消费信贷产品。这些消费信贷产品中,占比最大、也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支付宝的“花呗”服务。“花呗”出现的本意是为给用户带来全新的消费体验,但是由于“花呗”服务缺乏完善的法律监管制度,支付宝平台的自我管理又难以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效果,因此利用“花呗”套现的案件日益增多。利用“花呗”套现不但会冲击支付宝平台的资金安全,还会破坏互联网金融秩序以及诱发其他类型的犯罪。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利用“花呗”套现案件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司法机关对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以行为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为由,认定行为人构成非法经营罪。但理论界有观点认为“花呗”是信用卡,因此应当参照信用卡套现的相关规定对利用“花呗”套现的案件作出认定。司法机关和理论界均未对“花呗”与信用卡、利用“花呗”套现行为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作性质上的区分,而这两个问题恰恰是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中非法经营罪认定的关键。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花呗”的性质、利用“花呗”套现行为的性质进行具体研究。本文除去引言共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中非法经营罪认定的争议梳理。通过列举典型案例,总结出理论与实务的争议点,包括“花呗”产品是否属于信用卡,以及套现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第二部分是对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中非法经营罪认定的理论分析。本文首先通过对“花呗”与信用卡进行区分,明确不能将“花呗”解释为信用卡;其次本文通过对利用“花呗”套现行为的分析,明确利用“花呗”套现行为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最后得出对于利用“花呗”套现的行为应以“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作为非法经营罪认定的前提。第三部分是利用“花呗”套现案件中非法经营罪认定的问题完善。一是坚持以客观解释原则认定“花呗”性质;二是把握刑法谦抑性,对轻微违法以行政监管和处罚;三是明确“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认定标准;四是对情节轻微的套现需求者不需动用刑法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可适用贷款诈骗罪;五是完善行政领域与司法领域的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六是完善利用“花呗”套现案件的行政监管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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