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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具有我国特色的一项人民群众主动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社会管理的具体形式,是司法民主化要求的制度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公平正义价值追求的内在要求,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价值。人民陪审员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吸收普通公民参与刑事、民事以及行政案件审理的制度,是一项基本的诉讼制度,其起源于英国的陪审制度,在我国则出现于清末的修法活动之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施行了半个多世纪,其实践的价值和意义有目共睹,主要是践行司法群众化、民主化的思想理念。随着社会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也逐渐凸显出了不适之处,特别是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平公正、民主透明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陪审员制度也聚集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效果不甚理想。立法上对于该项制度的规定不完善导致了实践中操作的混乱,使该项制度有流于形式的趋势,这与其重要的地位要求显然背道而驰。香港陪审团制度源于英国,具有源远的法律传统,在香港的运行效果也令人满意,具有非常重要的研究借鉴价值。对比我国“一国两制”下两种类似制度的基本内容、作用意义,改变目前立法上简单矛盾、实践中流于形式的现象,以期达到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目的。按照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本文的主要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现状。该部分有两个内容,一是通过梳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变迁,发现现行立法对于该项制度规定的缺陷;二是列举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阐明改革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是借鉴香港陪审团制度的可行性分析。这一部分主要包括三点:与陪审团制度具有相同的价值追求、移植陪审团制度的部分内容有例可鉴、我国社会的兼容性越来越高,可以将移植的法律吸收并为我所用。第三部分是陪审制度设置和改革措施。这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主要介绍人民陪审员和香港陪审团制度的设置比较以及评析,从而明确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方向和具体措施。第四部分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完善的思考。其主要是明确进一步完善的方向,通过观念的统一并深入人心,达到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