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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在其著名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十分明确地表明:“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现在这个界限是由法律来规范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对于凌驾在社会之上的国家权力,尤其是越来越庞大的行政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显得日益重要。环境执法权作为行政权力的一种,作为强有力的法制手段,对于解决环境问题,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促进依法管理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并且,在很大程度上,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取决于环境执法机关行使环境执法权力的状况。倘若环境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环境管理的效果。因此,为了确保环境执法“像钢铁一样硬”,有效防范和监督环境执法乱作为或不作为的发生及存在,就需要构建合理、畅通的行政内部监督制度。否则,将会阻碍我国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法律体系的构建。另外,从理论研究角度看,目前对于环境执法监督制度的研究多是属于政治学、公共管理、行政管理、环境科学等领域,法学领域的成熟研究偏少,特别是对环境执法监督中行政监督方面的研究还明显不够。这不仅导致了环境执法监督立法的落后与缺位,也是实践中环境执法监督不力和低效的重要原因。为了解决当前环境执法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弥补行政内部监督制度的不足,必须按照“大部制”改革的具体要求,重设我国的环境执法监督机构。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阐述了选题背景和意义,对国内环境执法监督制度研究作了文献综述,确定了本文的研究目标、方法和框架。第二章对执法、环境执法和环境执法监督等几个重要概念进行了界定及辨析。第三章描述了中国环境执法监督制度的基本情况。第四章着重阐述了我国环境执法监督机构的形成、发展及其运行现状。第五章在结合当前“大部制”改革具体要求的基础上,阐述了建立健全我国环境执法监督制度的主要措施,以及处理当前中央与地方环境执法监督机构相互关系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