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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与身份”是“共犯”与“身份”这两个刑法领域交汇形成的复杂问题。本文力图通过对“身份”与“共犯”的深入分析,全面回答“共犯与身份”的关系问题。全文共四个部分:导论、“共犯与身份”之身份轨迹(第1章)、“共犯与身份”之共犯轨迹(第2章)、轨迹的交汇:“共犯与身份”(第3章)。第1章旨在解决“身份”的相关问题。刑法中的身份是一种刑法规定的能够起到决定犯罪(类型)是否成立或者刑罚加减的犯罪人的条件。刑法中的身份具有“主体性”、“规范性”、“法定性”三大特征。在社会客观条件与规范目的的视野中,刑法中的身份具有三大功能,即,规范结构赋予功能、规范寓意承载功能(积极建构身份犯、限缩刑罚权、重视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规范事实展现功能。全部刑法中的身份可以划分为身份犯的身份与非身份犯的身份,身份犯的身份包括不法行为隶属要素的身份、不法行为统制要素的身份、责任要素的身份,非身份犯的身份包括消极身份、与犯罪类型无关的量刑身份。不法行为隶属要素的身份属于行为类型身份,其余的身份原则上都可以归入行为人类型身份。凡以身份作为标识的犯罪类型统统都是刑法中的身份犯。纯正的身份犯与不纯正的身份犯是对身份犯的形式划分。中国通说与大陆法系通说有很大差别。可将中国通说归结为“定罪量刑身份犯模式”,可将大陆法系通说归结为“犯罪类型身份犯模式”。实质地看,行为类型身份犯是行为性质(支配性)的身份犯、行为人类型身份犯是行为与行为人双重性质的(包括义务犯、责任性质)的身份犯。前者如强奸罪,后者如受贿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 第2章旨在解决“共犯”的相关问题。单一正犯的观念虽然简明却与罪刑法定精神相悖,应当提倡区分正犯与共犯的观念。主观说、客观说(形式的客观说、实质的客观说)、犯罪事实支配理论等为区分正犯与共犯提供了不同的选择,结合中国法制状况,宜坚持形式的客观说。罗克辛(Roxin)提出的正犯体系应当予以修正。共犯之处罚根据是予整个共犯理论以光亮之点,不仅涉及狭义共犯,也可推及共同正犯。可罚性借用理论已成为学说史的陈迹,违法共犯论将违法置重于脱离法益概念的空虚不法,往往得出不合理的结论。今日,主要是因果共犯论内部的对立。应当坚持兼有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倾向的混合的惹起说。从共犯结合的法律本质看,严格的犯罪共同说虽有收缩处罚的机能却存有明显的处罚漏洞,主观主义的行为共同说虽能弥补处罚漏洞却过度扩张了处罚范围。结合中国法制状况,宜坚持一种带有补充色彩的部分犯罪共同说。与共犯之处罚根据相关联,共犯的要素的从属性宜以限制的从属性作为基本立场。 第3章旨在解决“共犯与身份”的相关问题。身份犯的共犯问题(身份犯的身份与共犯问题)应当根据身份犯的规范特质与共犯理论各别而具体地论定。对于行为性质的身份犯而言:无身份者加功有身份者,足以成立身份犯的广义的共犯,有身份者加功无身份者,原则上均无法成立犯罪;对于义务犯而言:无身份者加功有身份者,仅能成立身份犯的狭义共犯,有身份者加功无身份者,有身份者原则上成立身份犯的间接正犯,无身份者成立身份犯的帮助犯;对于责任性质的身份犯而言:无身份者加功有身份者或有身份者加功无身份者,如责任性质的身份犯与基本犯罪名相同就基本犯成立共犯,如责任性质的身份犯与基本犯罪名相异则可依部分犯罪共同说承认共犯关系。消极身份与共犯问题的处理应当以混合的惹起说为根据具体分析。与犯罪类型无关的量刑身份不影响共犯的成立,只对具有身份者发挥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