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各种有关在校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报道屡见报端,在校生的人身安全问题及其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日渐引起社会的关注。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涵盖了未成年学生的管理、受教育权的保障两大社会热点问题,关系到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是审判实践中常见的一类热点侵权案件,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经对此进行了规范,但就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法律运用、责任分配、学校赔偿责任的履行等问题,学界在认识上仍存在较大分歧,各地法院对司法解释认识上也不一致,处理案件掌握的尺度很不统一。而一旦校园内发生伤害事故,学校及侵权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的压力非常大,在有些地方甚至影响了素质教育的推进,受伤害的学生得不到及时救济,显然不利其成长,而事故中学生的监护人也很不理解,社会反响非常强烈。 本文从现实问题入手,首先通过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进行界定,以明确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和特征,根据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并结合案例对学生伤害事故进行了分类;然后,通过分析目前各种有关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的学说,尤其通过否定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监护与被监护关系等观点,提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具有双重性,即不仅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还有教育民事法律关系,进而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作出说明;接着,通过对两大法系立法与判例的比较与考察,以分析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为主,探讨了学校、监护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赔偿归责原则;最后,本文针对现行法律中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缺陷,提出了加强教育立法与司法,完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法律责任制度的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