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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技术较为发达的今天,我们享受着信息迅捷传播的现代化生活,也时常遭受着网络谣言的攻击。从2008年四川柑橘蛆虫事件,到2014年关于马航MH370航班的多条讯息,一些网络推手们借助微博、微信等新兴网络载体,肆意捏造、传播网络谣言,不断挑动着公众的神经。尽管媒体时常报道其危害与预防措施,网络谣言仍无孔不入,这其中既有对政治问题的杜撰,也有对社会问题的捏造,还有对个人的诽谤。谣言止于智者,更应止于“治者”。打击网络谣言,刑法必须亮剑,为此2013年9月9日两高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纵观《刑法》及该解释的内容,我国在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过程中仍然面临一定的困境,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有所裨益。全文共分为5章。第一章绪论部分。介绍了课题的研究目的和意义,以及国内相关研究的现状。第二章是对网络谣言的概述,主要以网络谣言的概念作为切入点,分析网络谣言的特征。第三章对我国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主要罪名进行了介绍,对司法困境进行分析,当前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网络谣言规制与言论自由保护的界限难以掌握,一方面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对网络谣言进行刑法打击势在必行。二是定罪量刑标准不尽科学,在以转发次数判定情节、“商业类”网络谣言的规制、诽谤案件自诉方面,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都不尽如人意,且存在刑期与罪行不相适应的情况。三是现行刑法与网络谣言规制尚未完全接轨,传统术语未与网络空间衔接,对部分犯罪情节标准未予明确。第四章介绍了网络谣言的域外刑法规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首先介绍美国、德国等国家在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方面的规定,然后针对各国的经验总结分析其对我国的启示。第五章是完善我国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建议。首先规制网络谣言应当恪守罪刑法定原则、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其次应针对不同的行为主体区分其刑事责任,因人制宜,对症下药;再次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及刑期幅度;最后应妥善设定传统刑法与网络谣言规制的接轨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