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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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承诺作为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之一,是站在被害人的角度,以被害人对其权益的处分自由为基础,阻却行为违法性的一种出罪事由。以利益衡量说为基础,将自由处分自身法益的权利归为利益的一种,与行为所侵害的利益进行比较,是被害人承诺正当化的根据所在。以被害人承诺问题为视角,对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进行解读,可以发现被害人承诺在刑事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适用空间。无论是从罪刑法定原则的本质角度,还是从人权保障的机能层面来看,被害人承诺与罪刑法定原则并不存在冲突。因而确立其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地位并不存在障碍。文章在被害人承诺成立条件方面主要存在以下观点:在被害人承诺的主体要件层面,承诺能力应根据法益对象的不同而存在差异,而特定情形下,基于亲权且满足法定要件的亲属代理亦应当是有效的;在被害人承诺的主观要件层面,承诺人意思表示应当真实且自由,事实认识错误阻却被害人承诺的有效成立,而动机错误不影响其承诺有效性;在虚假承诺问题上,应当根据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对胁迫的证明程度附加不同的认定标准;在推定承诺的推定标准上,应当以被害人立场为先,而非依照一般人立场;在承诺的对象层面,只要是基于被害人有处分权的利益,无论其外化对象是行为还是结果,亦或是风险,都可成为被害人承诺的对象;承诺必须是外化且可知的,并且并不局限于特定人;在承诺时间上,被害人承诺应发生在行为前或行为时,不存在事后承诺;有效承诺以不损及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被害人承诺正当化涉及的利益衡量,有必要对所涉及的利益进行具体的比价,才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判断有效被害人承诺的基准。承诺权的定位应当仅次于公共利益,而高于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等其他利益。由此,而可为器官捐献、安乐死等现象的正当化提供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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