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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日趋成熟可以为更多的患者带来治愈病痛的希望。但任何事物都是一把双刃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在为人类带来益处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社会、伦理与法律问题,尤其是由紧张的供需关系而引起的犯罪问题。这些犯罪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对公民的人身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危害,触犯了社会伦理的底线。为了打击此类犯罪活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刑事立法规范,对此类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惩罚。我国在医疗技术方面已经处于世界前列,但在人体器官立法上还存在很多不足,尤其是缺乏刑事立法的规定导致了人体器官犯罪泛滥。为了规制人体器官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设立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对人体器官买卖行为进行规制。而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认定引发了很多争议与问题。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分析,笔者对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中的四点问题进行了分析:组织出卖行为的认定、人体器官的范围、医生责任的确定、被害人承诺的效力。组织出卖的行为特征在于利用引诱、介绍、中介等手段使他人在自愿的情况下出卖人体器官;人体器官的范围确定应该以医学概念为前提,同时要符合刑法保护法益的要求与打击犯罪的需要;医生责任的确定应该以慎重为前提,严格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进行确定;被害人承诺的效力虽然在刑法中没有规定,但此理论与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有密切的联系,是定罪的关键问题,需要进行分析讨论。这四点问题是对组织出卖人体器官行为进行定罪的关键问题,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确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完善的司法建议应体现在司法解释上,司法解释需要对于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问题进行明确的解释,为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提供明确的依据,使该罪名在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人体器官犯罪,我国的刑事立法还有不足之处,在立法完善中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立法经验,增设罪名,增强惩罚此类犯罪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