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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加深,跨国商标保护已成为贸易大国的重要议题,为跨国商标保护提供“一站式”注册平台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也因此正在赢得愈来愈广的关注度和影响力。而美国作为世界第一大经济体,其是否加入与如何执行马德里体系条约对美国及所有马德里体系的成员国来说都有巨大的意义。本文从一个大陆法系国家的观察者角度出发,以美国加入和执行马德里议定书的情况为切入点,旨在为国际商标申请人和商标法律研究者提供一份详尽的参考,填补国内的研究空白。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成四个章节。第一章主要对国际商标跨国保护的法律框架、马德里协定的具体制度设计及马德里议定书的改良进行了阐述,并分析了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跨国商标注册的优点,并得出以下结论:由于马德里体系为跨国商标注册带来的种种便利,且马德里体系是唯一一个向各国开放的跨国商标注册平台,对于作为国际贸易的吞吐大国的美国来说,加入马德里体系有一定的必然性。第二章就美国拒绝加入马德里协定但最终成为马德里议定书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其中,美国拒绝加入协定的原因在于美国认为协定与其国内商标法律制度存在难以融合的五方面矛盾,分别是基础注册的要求过于严苛,指定国保护申请的审核实现过短,按照协定分配的费用过低,中心打击制度不合理及语言障碍。基于马德里议定书在这五方面均做出了改进,美国由于国内政治原因,最终于2003年才姗姗加入马德里体系。第三章剖析了使用在先原则成为美国商标法律制度基础的宪法渊源,并进一步分析使用在先原则是美国商标法律制度与马德里体系之间种种矛盾的最根本原因。美国通过要求指定国保护申请人附随申请提交(i)符合其国内法要求的详尽程度的商品和服务类别说明,及(ii)对商标有使用意图的陈述,并要求获得保护的商标权人在一定时限内提交在商业中持续使用的宣誓书,而最终实现将以国际注册为基础获得的指定国保护转化为与国内商标相同的以实际使用为前提。第四章主要通过对美国联邦法院及商标上诉和审查委员会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来说明美国在实务中授予及取消指定国保护的情况。该章所选案例的争议点皆与指定国保护的特殊性有关,相关的判决或裁定对于以后的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结合所有所选案例,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通过判例的法律效力,美国无论是在决定是否授予还是取消指定国保护时,均在马德里议定书允许的框架内,以对待国内商标相同的标准来规范指定国保护,以达成减弱国际申请人拥有的优势,加速将指定国保护纳入正常国内商标制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