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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银行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能够完全避免银行破产现象的发生。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必须受市场力量的约束,遵从优胜劣汰的竞争法则,因此各国均制定并完善了相应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而银行毕竟又不同于其他企业,有其特殊性。鉴于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及其破产对整个经济可能造成的负面效应,各国均在在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中突出了其特殊规则,即突出了商业银行破产预防法律制度——将商业银行破产预防法律制度作为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首要也是最重要的部分加以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商业银行破产预防法律制度在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之重,作用之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商业银行多年来已累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有的商业银行甚至已经达到破产边缘,随时都有倒闭的可能。但是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的规定极不完善,特别是破产预防的法律制度处于一个极度缺乏的状态。本文以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预防法律制的阐释和研究为核心,在国内外研究资料和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对商业银行破产预防问题所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全面深入地分析和探讨。希望借此研究能够对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预防立法和实践的发展有所帮助。全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正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商业银行破产预防法律制度概述。这一部分探讨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预防的法律内涵、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可能性、完善商业银行破产预防法律制度的意义及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预防法律制度的体系构成。这一部分的阐释与论述,有助于从整体上了解与把握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预防法律制度。第二部分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预防法律制度的第一层体系——即时矫正制度。深入研究了即时矫正制度的概念和措施,在介绍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的即时矫正制度的措施构建方面提出建议。第三部分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预防法律制度的第二层体系——银行破产重整法律制度。采用横向对比的方法介绍和分析了国外银行重整程序中存在的两种用于控制和管理陷入破产危机银行的经营性重整方式:临时管理和接管,探究了国外有代表性的财务性重整方式。从经营性重整和财务性重整两个方面出发,指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的立法现状与不足,对构建和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提出了自己几个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