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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作为人类社会为追求司法民主化而创造的一种制度文明,具有悠久的历史和顽强的生命力。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实现司法民主、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受诸多因素所限,长期以来的发展陷于困境,在2005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之后,虽然有所改观,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本文从科学设置人民陪审员制度着眼,从克服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诸多缺陷入手,试图探究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之路。论文主要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的重构。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就高不就低”可以使案件的审判质量得到保障,但却有悖于陪审制度的初衷。如果不分原则的“就低不就高”却会给审判工作带来不便,如何确定人民陪审员的综合素质要求,是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个课题。根据审判工作实际的需要、普法教育开展多年的成效和高等教育由精英化向大众化转变的完成,要求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是必要的、可能的,也是可行的。基于此,建议由现在的选任单轨制转变为选任双轨制,即由人民陪审员的统一选任转变为普通民众陪审员和专家型陪审员的分离选任。第二部分,人民陪审员制度模式的选择。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模式不宜推倒重来,仍然应当沿用参审制,只是和现行模式相区别的是,由目前实质上法律审主导下的参审制转变为事实审主导下的参审制。首先,选择的理由。从人民陪审员的角度看,根据社会生活常识及一般理性判断事实真相是力所能及的,实行事实审主导下的参审制,人民陪审员以平常人的视角和思维对事实加以判断,可以促进广大民众对法律的理解及更多的社情民意融入到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更为符合陪审制度设置的初衷。其次,制度的设计。根据现有的相关制度,围绕事实审分步骤地重新制定进行相应的制度,确保人民陪审员制度切实发挥功效。第三部分,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运作机制的改进。首先,在事实审主导下的参审制建立后,对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理应重新划分。其次,在实际操作中管理的方式要重新布局。再次,以加大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与人民陪审员工作相关的经费保障为重点,健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保障机制。最后,建立符合事实审主导下的参审制特点的培训机制。第四部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保障。对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得到位和将来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完善而言,加强其立法保障、增强其法律地位都是一个至为重要的环节。可以分两个阶段来实施:第一步,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原则地位;第二步,适时出台《人民陪审员法》的单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