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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为整个家庭的生存提供了物质基础,关系到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关系到整个家庭的稳定,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因此必然也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夫妻财产制度有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和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之分,但是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出现的时间比较晚,它是伴随着妇女地位的逐渐提高、自由意识的增强而出现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体现了契约自由的基本原则,充分尊重了夫妻双方的个人意志,因此,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予以明确的规定。但是,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由于各种原因出现的比较晚,法律规定也比较简单,很多方面都很不完善,从而导致出现了很多的社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不少难题。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具有代表性的法国和德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分析研究,找出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并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提出了改善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了概述。笔者介绍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念、类型和性质,并且介绍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了设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对我国的重要意义。指出了目前世界上存在封闭式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和开放式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两种,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属于封闭式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分为一般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平等协商订立的财产合同,具有独立性,本质上是一种财产合同,但是具有一定身份因素的特殊性。第二部分将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的进行比较研究。分别介绍了具有代表性的法、德、英、美四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形式、类型、设立的条件、效力、变更,并且分析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与法、德、英、美四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形同点和不同点。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的缺陷和不足。指出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成立条件、对外效力、家务劳动补偿的缺陷与不足,并且指出我国婚姻法缺乏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原则性规定,没有对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变更和撤消做出规定,并且分析了种种缺陷所带来的后果。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建议.提出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应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成立的各种条件,包括时间条件、形式条件、实质条件、订约主体;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增加夫妻财产约定的公示程序;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和撤销程序;完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