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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传统村落保护而言,最基本的是将“什么”选为保存对象以及“如何”保存被选的对象。但是目前为止,一直只存在以保存建筑原型为主的方式,还缺乏保护对象相关的系统研究与讨论。
基于这些问题识别,本研究的目的如下:认为传统村落的保存对象并非己存的有形建筑,而是以价值为中心的有形和无形文物的综合;得出传统村落保全方法与有效的应用方案。
为此,首先从法律制度、管理主体以及财政等角度进行分析韩国传统村落保存现况,然后将问题具体化。其问题如下:
第一,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过于僵化的原型保存原则以及从此派生的制度会导致居民生活不便。以各个建筑为主的保存管理方法会导致村落结构与周围环境的破坏,而且固化的法律制度也会导致村落结构与环境的单调雷同。
第二,从保全管理的角度来看,缺乏对文物保全的理解和专业人员的缺失引起的管理疏忽会导致不当维修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等问题。
第三,从保全管理主体的角度来看,以政府为主的保全管理会影响村落居民对村落保护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从财政角度来看,过于依靠国家财政补助会导致缺少村民的自愿管理,也会导致村民对财政补助分配比率与方式的纠纷。
第五,从观光角度来看,乱开发与商业化会导致村落传统性的丧失,文化遗产的多面性开发不足等问题。
笔者通过分析这些问题得出传统村落的可持续保全与应用的基本方向。
第一,政府有必要在整个国家层面继续努力提高国民对传统村落等文化遗产价值的认知水平。
第二,政府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管理方式,建立传统村落的可持续保护与应用相关的基础。
第三,政府以传统村落的可持续保全为前提,通过应用的多样化与专业化,从而扩大国民的文化享有权。
第四,准公共性的保存协议团体等“地区共同体”有必要积极参与传统村落保存,并对传统村落保全与应用做出主体作用。此外,行政部门、专家、居民、市民团体等有必要建立“合作网络”,进行共同努力。
第五,政府和居民以传统村落的特色为基础,需要利用文化观光资源而发展多种文化体验节目与文化观光商品,即需要创造新经济活动领域。作为生活建筑之一的传统村落实际上并不能保存其生活环境的原型,不断变化的周边环境也对“维持原型”产生了一定的局限性。而居民对于传统村落这一空间而言,是维持其有机生命力的主要源泉。因此为了能够使村落可持续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要应在接纳一定程度变化的同时,开展维护、管理和应用。将村落的建筑历史文化与生活、生产以及景点等因素联系起来,传统村落一方面要确保环境的健全性;另一方面要发挥生产方面的经济性,要追求生活方面的便利性。
基于这些问题识别,本研究的目的如下:认为传统村落的保存对象并非己存的有形建筑,而是以价值为中心的有形和无形文物的综合;得出传统村落保全方法与有效的应用方案。
为此,首先从法律制度、管理主体以及财政等角度进行分析韩国传统村落保存现况,然后将问题具体化。其问题如下:
第一,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过于僵化的原型保存原则以及从此派生的制度会导致居民生活不便。以各个建筑为主的保存管理方法会导致村落结构与周围环境的破坏,而且固化的法律制度也会导致村落结构与环境的单调雷同。
第二,从保全管理的角度来看,缺乏对文物保全的理解和专业人员的缺失引起的管理疏忽会导致不当维修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消失等问题。
第三,从保全管理主体的角度来看,以政府为主的保全管理会影响村落居民对村落保护管理的积极性。
第四,从财政角度来看,过于依靠国家财政补助会导致缺少村民的自愿管理,也会导致村民对财政补助分配比率与方式的纠纷。
第五,从观光角度来看,乱开发与商业化会导致村落传统性的丧失,文化遗产的多面性开发不足等问题。
笔者通过分析这些问题得出传统村落的可持续保全与应用的基本方向。
第一,政府有必要在整个国家层面继续努力提高国民对传统村落等文化遗产价值的认知水平。
第二,政府有必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和管理方式,建立传统村落的可持续保护与应用相关的基础。
第三,政府以传统村落的可持续保全为前提,通过应用的多样化与专业化,从而扩大国民的文化享有权。
第四,准公共性的保存协议团体等“地区共同体”有必要积极参与传统村落保存,并对传统村落保全与应用做出主体作用。此外,行政部门、专家、居民、市民团体等有必要建立“合作网络”,进行共同努力。
第五,政府和居民以传统村落的特色为基础,需要利用文化观光资源而发展多种文化体验节目与文化观光商品,即需要创造新经济活动领域。作为生活建筑之一的传统村落实际上并不能保存其生活环境的原型,不断变化的周边环境也对“维持原型”产生了一定的局限性。而居民对于传统村落这一空间而言,是维持其有机生命力的主要源泉。因此为了能够使村落可持续发展,更为重要的是要应在接纳一定程度变化的同时,开展维护、管理和应用。将村落的建筑历史文化与生活、生产以及景点等因素联系起来,传统村落一方面要确保环境的健全性;另一方面要发挥生产方面的经济性,要追求生活方面的便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