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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金融、银行业的日益发达,各种银行信用卡、借记卡等大规模普及使用,因此,利用信用卡、借记卡等银行卡非法侵占他人存款的新型财产犯罪案件逐渐增多,而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涉及银行存款的新型案件又产生了诸多争议。例如行为人挂失并占有自己账户下的他人款项构成何罪的案件、因银行系统错误或他人错误汇入的存款由谁占有的案件。通过对该类案件主要观点的叙述,以及对争议罪名的辨析,可以发现此类案件的争议,其症结在于对“占有”问题的不同理解和解释。所以,明确存款的占有归属问题,是解决类似案件的关键。本文将存款的占有问题划分为存款现金的占有和存款债权的占有。存入银行的现金由银行占有和所有;存款债权的占有归属,由具有排他性的向银行请求支付或转账等指示的人占有。研究存款的占有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存款合同的法律性质。关于存款合同的法律性质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一定争论,主要有物权合同说和债权合同说两种观点。本文赞同主流观点债权说,认为存款合同为债权合同,即存款人将资产存入银行后,存款人和银行之间因储蓄合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存款人因此取得了与其账户内等额现金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存款人可以凭存折和密码在银行窗口或自动取款机通过取出存款或转账等方式来行使债权。户名人为债权人,存折或银行卡为债权凭证,银行为债务人。在明确了存款合同的法律性质为债权合同后,需要解决的是存款的占有归属问题。对于存款的占有归属问题,国内外主要有存款人占有、银行占有、存款人和银行共同占有和区别占有等不同的观点。各种观点均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都存在不足。根据“存款”一词中包含存款现金和存款债权的含义,存款的占有也划分为存款所指的现金的占有和存款债权的占有。存款所指向的现金的占有由现金的管理者即银行占有。通过对存款债权是否可以被占有,如何被占有以及占有的转移进行分析论证,认为存款债权的占有,由具有排他性地向银行主张存款债权的人占有。根据本文的观点,对导论中涉及银行存款的案件进行分析,并辨析了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的区别。较好地解决了挂失并取走自己账户下他人存款构成何罪、委托办理保险理赔和错误汇款的案例。行为人挂失自己名下的他人存入的存款,实际上相当于行为人受委托管理他人的财物,他人和行为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行为人以拒不返还的意思无论从银行柜台取款还是从自动取款机取款,只能成立侵占罪。对于委托保险公司业务员办理理赔的案件,其实质相当于业务员采取秘密手段将被保险人占有的存款债权非法占为己有,可构成盗窃罪(或信用卡诈骗罪)。对于错误汇款的案件,多出原来数额的存款债权仍由收到错误汇款的户名人占有,行为人将其拒为己有,拒不返还的,可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