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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与作为相对,是刑法中行为论中的重要内容,其含义是行为人在负有某种特定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有履行该义务的能力和可能却没有履行义务的行为。而共犯的概念则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后者仅指教唆犯和帮助犯。本文正文部分共计3万余字,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不作为共犯的概述,对不作为犯、共犯的基本理论问题加以了说明,并对不作为共犯进行了概念厘定。从四种行为论对不作为的态度,认定应当在社会行为论的立场承认不作为的行为性。不作为与作为的区分标准学界有很多观点,但从规范意义上讲,认定不作为及不作为犯应当以其负有的特定法律义务为基准。狭义的共犯历来有从属性和独立性之说,对后者评判的基础上承认狭义共犯的从属性,在共犯的构成上,在主观方面承认片面共犯的存在。不作为共犯包括不作为的共犯和不作为犯的共犯,前者包括不作为形式的教唆犯和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后者是指不作为犯的共同犯罪形式,本文仅对不作为的共犯加以论述。第二部分,笔者对不作为的教唆犯进行了阐述。在对不作为犯的教唆犯稍加论述的基础上,着重对教唆犯的不作为犯表明了否定的态度。但理论界对之争议较大,存在积极说或肯定说、消极说或否定说、部分肯定说或限制肯定说三种观点。从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和教唆犯的本质特征上出发应当坚持否定论的观点,倘有不作为的坚定犯意的情况,可以按不作为的帮助犯处罚。第三部分,笔者对不作为的帮助犯进行了重点论述。关于是否承认不作为形式的帮助犯,考察了国内外的规定后,分析了肯定说与否定说的观点,肯定了不作为帮助犯的存在,并对其含义加以界定,不作为帮助犯是指行为人在他人实行犯罪之前或实行犯罪过程中,负有防止他人犯罪的义务,能够实施阻止犯罪行为而故意不作为,从而促进正犯易于完成犯罪并最终对法益造成侵害的犯罪形态。通过客观要素和主观要素两方面,全面分析了不作为帮助犯的构成要件,即不作为帮助犯需要具备作为义务,在具体的义务类型上赞同四来源义务说,包括基于法律规定产生的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职务和业务产生的义务、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否定了道德义务成为不作为犯的义务内容,反对见危不助入刑。构成不作为帮助犯还要有帮助的可能性。共犯的从属性,决定了构成不作为帮助犯还需要有正犯行为的存在,在时间上要求正犯犯罪之前或者犯罪实行过程中。同时不作为与危害后果之间要有防果可能性上的因果关系。在主观要素上,行为人要有帮助的故意,不存在过失的不作为帮助犯。不作为的帮助犯分为对作为犯的帮助和对不作为犯的帮助两种类型。有关不作为帮助犯与正犯的区别,评介了以共犯论为基础和以不作为论为基础的诸说后,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标准对两者加以区别。在考察了共犯和不作为犯的处罚模式后,结合共犯中的必减主义与不作为犯的减轻主义,对不作为帮助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