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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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力的公正行使关系民众人身、财产权利的安定性。同时,司法审判也是维护国家安定和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官员作为国家司法权力的执行者,其对案件能否依法公正审理,对国家与民众的利益均至为重要。关于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责任问题的研究,学界前辈大都就这一制度的具体方面进行专题探讨,或基于某一法典对这一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论述,对这一制度整体性的研究目前尚存空白。有鉴于此,本文选择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制度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全面运用清代律例、会典、则例等制度文本史料,并辅之以案例史料进行研究,尝试展现这一制度的全貌。本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这一部分主要介绍本论文的相关概念、选题缘起、学术史回顾、研究价值、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绪论首先对前人研究成果进行归纳总结,指出了前人研究成果存在的缺乏对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整体性研究,运用制度文本史料存在不全面,未能结合案例史料佐证观点等不足之处。在此基础上,本文将从全面运用相关制度文本史料,尝试结合案例进行研究两方面着手,对这一课题进行整体性研究。第二部分,即本文第一章——清代司法官员构成及审判制度。司法官员是审判责任追究的对象,而审判程序直接与司法官员审判责任的追究模式紧密相关,故在正文起首先行交代。本章首先介绍了清代中央和地方司法官员的范畴,即由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堂官组成的中央司法官员,和由总督、巡抚、按察使、府州县正印官组成的地方司法官员的设置与审判职权。其后,本章接下来介绍了清代的司法审判程序。清代实行从基层到中央层层转审的审判模式,州县一级负责审结笞、杖案件,并对徒罪以上案件进行初审;府一级主持对徒、流、死案件的二审;按察使司一级对流罪、死罪案件进行三审,并对徒罪案件进行复核;总督、巡抚对死罪案件进行四审,对流罪案件进行复核,并对徒罪案件作出正式判决;刑部负责批准督抚对流罪案件的判决,并奉旨会同都察院、大理寺对死罪案件进行第五审,所作出的判决经皇帝批准即作为最终判决。皇帝批准的死罪判决,如系立决则立即执行,其余经秋审、朝审程序决定其执行方式。第三部分,即本文第二章——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追责制度的法源与追究范围。这章主要对清代法律对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的制度性规定进行归纳和梳理。这一章是本文的重中之重,首先简要介绍了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追责制度的基本法律渊源,即《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及其则例事例、《钦定六部处分则例》等几部法典与单行法的内容与制定沿革。其后,根据上述法典和单行法的相关内容,笔者基于《大清律例》和《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对清代法律所规定的对司法官员应予追究行政、刑事审判责任的各类情形分别进行具体的论述。第四部分,即本文第三章——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实践。这一章中笔者选取了《清实录》所载有关审判责任追究的御批案例,尝试通过案例研究,对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初步探究。本章抽取了《清实录》中的十起案例,加以分析考察。之所以采用这一研究方式,是因为清代作为中央集权的大一统王朝,且政治制度较早成熟定型,其法制在时间、空间上均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因此数量较少的案例亦可对审判追责制度的运行状况有所展现。同时,限于论文篇幅和本人精力,对浩如烟海的清代史料,势必难以面面俱到加以全面整理,因此笔者在本文中仅选取了数量较少的案例,对清代审判问责制度的运行做初步的、粗浅的探究。此外,在清代的政治体制下,对官员的问责一般需要通过皇帝的亲自裁决。因此《清实录》所载御批案例的代表性和典型性是较强的。笔者在本章中,首先对《清实录》所载御批案例的特点和整体概况进行了介绍。其次,笔者选取了《清实录》中有关对司法官员侵害当事人人身权利进行追责的相关案例,并对这类案例的法律适用问题和追责程序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笔者选取了对司法官员非法审判行为追责的相关案例,并按对涉案司法官员追责惩处方式的不同,将这一部分的案例再细分为对司法官员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例,和对司法官员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两类,分别加以讨论。本章通过对案例的讨论,对清代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了初步的探讨。第五部分,即本文第四章——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特点及其评价。本章首先总结了清代审判责任追究制度的特色,包括综合运用多层次追责手段,按审级区分责任轻重,审判追责高度法制化,皇帝在追责体系中具有终局性地位四方面。其次,笔者总结了这一制度所取得的三点成就,包括维护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法制的统一性,清明吏治、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最后,笔者对该制度的局限性进行了探讨,指出在绝对皇权、行政司法合一的政治制度和基层一人政府模式三因素的影响下,清代司法官员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所能发挥的积极作用难免是有限的。第六部分,即本文的结语部分。这一部分对全文的观点进行了总结,并总结了清代司法官审判责任制度所留下的教训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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