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管理层收购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南昌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nyok1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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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收购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在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我国,四通集团于1999年率先开始探索管理层收购,成为我国“管理层收购热潮”中的第一个吃螃蟹者。随后,从“美的”到“万家乐”,从“恒源祥”到“丽珠”,管理层收购开始席卷华夏大地。 本文在第一章概括阐述了西方经典管理层收购的源起并对经典管理层收购的含义进行了界定。随后在第二章对我国管理层收购的实践特点进行了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实施管理层收购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我国实施管理层收购除了其固有的降低代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外,在我国国情下,还有着更深层次的动因,实施管理层收购是国有经济战略调整和国有企业产权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最后,作者前述分析的基础上,从管理层收购的主体、融资、定价这三个目前实践中最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法律分析,力图搭建起管理层收购的法律运行框架。 由于主客观原因,本文仅能概括的进行研究和阐述,这远远达不到实务的需求,无法解决实务中出现的形形色色的问题。希望拙著能为今后管理层收购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作下铺垫,推动我国管理层收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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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
随着我国公司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与此同时,公司控制股东违反诚信义务的现象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又称信义义务,是指控制股东在处于优势地位,可以以自己的行为影响、决定他人权益的情况下,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公司和其他第三人所承担的受信人的义务。这就要求控制股东在行使控制权时,必须遵守自身所负有的诚信义务,不得将自身的利益置于公司的利益之上,更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少数股东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