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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指已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他人需与其有隐名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实践中投资人采用隐名投资方式来投资公司是一种比较常见的现象。因为其存在规避法律、权利归属不明确、救济途径缺乏等原因,使得当事人的法律关系非常不稳定。我国《公司法》对隐名投资并无规定,但在其后公司法的司法解释中对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但这些规范并不能满足现实中复杂的隐名投资关系所产生的法律纠纷,不利于隐名股东权利的保护。因此,本文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目标,在确定隐名股东的定义、成因和类型的基础上,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讨论隐名股东具有的权利,通过对隐名股东资格认定的理论和各国立法实践的分析,指出我国现行立法的不足,并且尝试运用现有《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结合《合同法》、《信托法》以及外商投资等相关法律,将隐名股东的具体问题拆解细化,力求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对未明确规定的情形得出司法上的处理方法,并对其合法性和合理性加以论述。最后梳理了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被认定后,各个主体的法律后果。本文写作主要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比较分析、归纳与演绎的方法、个案分析以及理论联系实际等方法。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确定了本文讨论的隐名股东这个概念的外延和内涵,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并且根据各种标准对不同类型的隐名股东进行分类,以便对不同情况区分处理。第二章论述了隐名股东应该享有的权利,除了公司法解释三规定的对“投资权益”的请求权外,最主要的权利实际上来源于与名义股东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这部分在分析了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以及隐名投资协议的性质和效力的基础上,罗列出了隐名股东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包括财产性利益的请求权,基于合同约定享有的请求名义股东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以及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第三章主要论述了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问题。首先在进行理论研究和比较分析时,指出我国现有法律中的问题和漏洞,这些问题在后文中都作了相应的分析和解决。然后根据一般股东所具备的特征条件,分析整理出隐名股东资格认定时可以适用的依据。第四章主要梳理了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被认定后,各个主体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