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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适用中出现了一系列混乱状态,诸如该罪的适用领域日益宽泛、该罪的归罪类型五花八门、有关该罪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层出不穷等等,这些问题引起了我国刑法学界的热切关注,对于该罪名的研究与探讨也逐渐增多。为了化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乱象,并为司法机关规范适用该罪提供行之有效的建议,文章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探寻该罪在司法适用中出现乱象的现状与缘由,从而提出针对性的化解建议。全文除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本部分介绍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立法沿革以及本罪的性质。通过梳理刑法典、刑法修正案以及司法解释关于本罪的规定,对本罪的适用范围有了初步认识。通过对本罪性质的探讨,明确了本罪是具体危险犯,为后文探讨本罪的适用作出铺垫。第二部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适用中的实证考察。本部分采用统计分析与对比分析的方法全面考察本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现状。在统计分析部分,主要是对2001年12月29日至2016年1月31日之间,共计604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通过数据清晰直观地反映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事司法适用中的具体情况,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方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行为对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结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争议焦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判决说理情况。在对比分析部分,主要以表述简要案情和判罚的方式展示出在司法实践中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类似案件的判罚情况。第三部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适用中的乱象揭示。通过对实证考察情况的分析,总结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诸多具体乱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过度扩张、司法判定行为人主观罪过的标准模糊、司法认定“其他危险方法”的界限不清晰、司法认定危害行为侵害了公共安全的法益缺乏充分说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不一、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类似案件的判处严重不协调。进而分析发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适用中形成以上乱象的原因有以下五个方面:其一,立法上对“其他危险方法”、“公共安全”缺乏明确规定;其二,不当的司法解释以及指导性意见对司法机关进行错误引导;其三,司法机关未正确界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四,司法机关不当解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其五,司法机关过度迎合公众的重刑主义诉求。第四部分,化解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乱象的建议。本部分在前述揭示了本罪在司法适用中形成乱象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化解乱象的建议,主要分为六个方面:第一,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第二,明确界定模糊性的规范用语;第三,合理制定本罪的规范性文件;第四,正确界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第五,准确认定本罪的未完成形态;第六,加强本罪判决作出的说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