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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交付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终点以及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国际贸易经营者合同目的的实现也关系到国际海运承运人义务的完成。现有的国际海运公约对于货物交付的内容涉及甚少,仅有零散式的规定,在很多重要问题上存在空白与不足,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产生很多混乱。近年来,随着国际海运的高速发展以及相关技术的重大革新,货物交付法律制度的缺失引发了一系列的货物交付难题,其中以无单放货难题与目的港无人提货难题为主要代表。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货物交付难题已成为国际贸易快速发展的主要障碍,严重制约着各国之间的经贸往来以及经济自由化的进程。《鹿特丹规则》作为晚近国际海运公约立法的重要成果,首次以单章的形式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交付问题做出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将货物交付规则细分为“货物交付中收货人的义务、货物交付中承运人的权利、不同运输单证下的交付规则、货物仍未交付时的处理方式、迟延交付的法律规制”5个方面,填补了相应的立法空白,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实务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鹿特丹规则》针对“无单放货难题”以及“目的港无人提货难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使得货物交付的主要难题在《鹿特丹规则》下有了解决的可能。此外,《鹿特丹规则》中的“控制权”、“权利转让”、“海运履约方”等规则虽然不是货物交付规则的组成部分,但它们能够通过其规则的行使,促使货物交付的顺利进行以及相应交付难题的妥善解决,从而使得《鹿特丹规则》形成一个完整的货物交付体系。我国的《海商法》以及《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货物交付的规定主要侧重于提单的适用、货物灭失损坏以及迟延交付的处理方面。内容不够完善也缺乏一定的实用性,因而不能很好地解决目前的货物交付难题,也渐渐无法适应海运实践的新发展。《鹿特丹规则》的制定为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可以在充分论证与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鹿特丹规则》进行借鉴与吸收,从而构建出一个完整的货物交付体系,以益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本文立足于《鹿特丹规则》第九章以及其他条文关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货物交付问题的规定,并结合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货物交付的实际案例,对此问题进行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共四个部分,近三万字。第一部分“货物交付基本问题概述”着重对货物交付的基础性问题进行阐述。该部分首先明确“交付”、“货物交付”的内容与性质;然后对货物交付中承运人的义务以及收货人的权利进行归纳、总结;最后分析《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关于货物交付问题的规定以及在此情况下形成的司法难题。第二部分“《鹿特丹规则》中货物交付规则的设计”结合《鹿特丹规则》的具体条文,选取了其中“非强制性的收货人义务”、“保护性的承运人权利”、“不同单证下的交付程序”、“迟延交付的法律规制”四个方面对《鹿特丹规则》中货物交付规则的设计进行探讨。在得出其积极性与创造性的同时,也对其不足之处进行分析,从而全面地把握《鹿特丹规则》中有关货物交付规则的内容。第三部分“货物交付难题在《鹿特丹规则》下的解决思路”在总结当前主要交付难题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既往的司法案例,对于《鹿特丹规则》为“无单放货难题”以及“目的港无人提货难题”提出的解决思路进行可行性分析与可操作性分析。第四部分“对修改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货物交付规则的借鉴”通过对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交付规则立法上的不足进行分析。在借鉴、吸收《鹿特丹规则》的基础上,为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货物交付规则的修改提出合理建议,从而构建起完善的货物交付法律体系,以期有助于司法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