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当前,世界通讯行业正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随着5G时代的到来,通讯领域的竞争格局必将被重塑,衍生出巨大的商机和就业机会,同时给用户带来极致的便利和消费体验。在通讯技术不断进步的同时,通讯行业产品或服务的互换性、兼容性和通用性的特点亦不断增强,标准在行业竞争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纳入标准的必要专利也会越来越多,围绕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人之间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引起理论和实务界的关注。随着通讯技术的发展,标准制定组织在推动技术发展与技术标准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各项通讯标准的出台使得技术更加协调优化,方便技术在行业内的推广运用,从而使行业发展和消费者受益。世界主要的标准制定组织,如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3GPP)、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ETSI)、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CCSA)等,均颁布了相关的知识产权政策,要求在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以下简称SEP)许可过程中,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基于“公平、合理、无歧视”(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以下简称 FRAND)承诺许可其持有的标准必要专利,以约束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因SEP的网络效应及锁定效应所获得的巨大优势,同时又保证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为其研发投入取得合理的回报。但是,在SEP许可的实践过程中,由于FRAND原则的模糊性,以及参与许可交易各方不同的利益出发点,实践中专利许可双方往往难以就许可条件达成一致。纠纷发生后,不仅牵涉到许可交易各方的直接利益,亦对通讯标准的推广实施以及通讯行业整体市场竞争状况造成影响。此种情况下,反垄断法作为调整和规范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有必要进行介入,对相关垄断行为进行规制,以期在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和标准实施人之间形成利益的适当平衡,从而促进通讯行业良性健康的竞争。经济的全球化和国际标准的制定和推广使得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活动在全球范围内展开,由此导致的专利和垄断纠纷案件也往往涉及多个法域。一旦发生专利垄断行为,由于主要法域的反垄断法均可依据效果原则行使域外管辖,很可能导致各国管辖权的重叠和冲突。在这种情况下,需依靠各国的对话和充分合作,通过协调、法律借鉴以及发展和完善国际礼让原则等途径,将管辖权冲突纳入多边或双边协议的框架内或国际组织体系内,以对各国管辖权进行合理划分,实现管辖权冲突的妥善解决。在通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践中,专利许可的定价活动与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禁令行为往往相互关联,错综交织,是许可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FRAND许可费如何确定,是通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活动的核心,但似乎也是各主要标准制定组织极力避免回答的问题,而是倾向于将此问题留待许可双方通过谈判解决。实践中,当许可费问题无法通过商业谈判解决而不得不诉诸第三方机构(如法院)进行裁判时,后者通常使用假设性谈判法、从上至下法、可比协议比较法等方法对许可费进行分析认定,在分析过程中,又往往会借助技术专家、经济学家对相关专利的价值和强度的评估结论进行综合研判,这导致FRAND许可费的计算过程极其复杂,耗时耗力,且结果充满不确定性。在此情况下,有的标准专利权人不愿卷入冗长的诉讼程序,转而选择寻求和实施禁令,即以禁止被许可方产品销售为威胁令其尽快接受许可条件、达成许可协议,从而构成“专利劫持”行为,对市场竞争造成一定的影响。虽然专利劫持理论时至今日仍有争论,但近年来世界各主要司法辖区已针对部分“专利劫持”行为展开反垄断执法,在这方面不断推动着理论的探索和创新。除了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可能会利用SEP的市场力量损害市场竞争外,也会出现专利实施人不愿善意和公平地履行己方义务而违反FRAND承诺的情况,构成“反向专利劫持”。2018年美国司法部主管反垄断工作的助理部长德拉尔希姆提出的“新麦迪逊路径”就此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其认为“反向专利劫持”甚至比“专利劫持”构成更严重的威胁,主张应对标准制定组织和反垄断法进行重新定位。德拉尔希姆的观点导致了巨大争议,但也引起国际反垄断执法及司法界对反向专利劫持现象的重视,预期未来在这方面会出现更多的实际案例。近年来的专利市场中,非专利实施主体(Non-Practicing Entity,以下简称NPE)频繁的权利主张活动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成为了新的热点问题。通讯行业中,NPE将专利本身作为商品,直接通过市场运营实现其价值(而非通过将专利转化为专利产品间接实现其价值)。NPE一方面可以在发明人与专利实施主体之间建立起沟通的桥梁,起到活跃专利市场的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其专利聚集活动高度的垄断性和潜在的扩张性,极易演变为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达成垄断协议的工具,故亦应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我国在通讯行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反垄断规制方面的实践,可以说是“执法先行、立法跟进”,华为IDC民事诉讼案、高通反垄断调查案、诺基亚收购阿尔卡特朗讯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案等一系列重要案件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并推动了相关规则的形成,如原工商总局于2015年8月颁布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出台的《关于审理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工作指引(试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出台的《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2020年公布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虽然上述法律文件位阶不高,但亦是在该具体领域的重要突破,为我国通讯行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反垄断规制制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奠定了基础。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建议积极借鉴国外成熟司法辖区的经验作法,同时结合本国国情,采取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相结合、行政处罚和长效监管相配套、根据个案情况合理分析等原则,充分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力量,维护好通讯行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的竞争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