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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知情权是所有股东应该享受的一项权利。在有限责任公司之中,公司的利益冲突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和公司之间,股东与第三人之间。认真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它在许多方面都与合伙人有些相似。在有限责任公司之中,股东所占的人数相对比较少,而且他们之间是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对于股东而言,他们投资的目的都是为了从公司获得最大的利益。因此,公司在这些股东面前应该是没有秘密可言的,这也就决定了公司的股东应该被赋予更广泛的知情权。但是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尤其是公司在内部控股股东的情况下,中小股东是不能直接参与到公司的管理和经营之中的,这就造成了这部分股东不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公司在运作以及盈利方面的具体情况,对于广大股东的利益极有可能造成损害。当然,股东知情权也不能无限度地扩张,如果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公司的商业隐私或者秘密造成严重的威胁。对于股东知情权的研究,发达国家给我们一些可供借鉴的经验,例如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16章第l节、第2节规定股东有权查阅的文件;法国《商事公司法》第l68条规定,所有股东均有权按法定股东的条件和期限查阅诸如财产清单、监查会、审计员的报告、年度账目等材料;该法第169条规定,在所有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每个股东均有权按照法令确定的条件和期限查阅股东名册……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司的知情权是有限责任工作所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股东权。随着现代公司的不断发展,对于股东权知情权的研究已经成为公司法研究中的一个热点和焦点方面的问题。公司股东知情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该处于一个基础性的地位,这也是股东实现其他权利的基础,因此,对公司知情权的研究应该成为此研究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文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谈起,认真分析了中小股东权益受侵现状及保护现状,重点阐述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问题,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希望能够为我国公司法在规定公司知情权方面的缺陷与不足做出一点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