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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已进入环境问题凸显期,重特大环境污染案件不断发生,既严重危害人类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也严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是追究相关者责任、弥补受害人损失、修复环境损害的重要手段,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重要保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相关主体责任不明确、对受害人保护不完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单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等,对于实现保护环境、全面补偿受害人、维护和谐稳定的要求还有一定距离。国外对环境问题研究较早并取得了丰硕成果,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更是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理念和制度,如确立了诸如全面补偿受害人、社会化补偿、生态补偿和公众参与等理念,并探索出了一条行之有效的社会化赔偿手段,如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和行政补偿制度等,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以及环境效果。借鉴国外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明确相关主体责任、坚持保护受害人原则、构建多种损害赔偿模式、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是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