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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业迅速发展,房价一路飙升,价格上涨之势从东部城市向中西部蔓延。虽然我国的居民收入不断上涨,但相对于当地的房价而言,普通居民的实际购买力并没有获得相应提高,许多居民只能“望房兴叹”,房屋泡沫逐渐滋生。房价的居高不下与城市居民居住要求的矛盾,致使租赁产业不断发展,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逐渐受到社会的关注。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历来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对其都有相关规制。但是我国对于该制度的法律规范尚不严密充分,可操作性不强,出现了大量的实务疑难问题,造成审理尺度不一,不仅有损于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动摇了该制度本身。笔者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对该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探讨,并对健全和完善我国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提出立法建议。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进行分析和论述。第一部分研究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基本理论。该部分对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概念予以界定,并分析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以及制度价值。所谓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出卖租赁房屋时,作为承租人的民事主体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先于他人购买所承租房屋的权利。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有利于最大限度发挥物的经济效益;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稳定经济秩序。第二部分深入分析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在比较“期待权说”、“请求权说”、“形成权说”、“附条件的形成权说”、“债权说”、“物权说”基础之上,认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性质上属于形成权。第三部分讲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效力,以及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其它类型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之处理。分别从房屋承租人之间的优先购买权冲突之处理、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冲突之处理两方面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以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为切入点,提出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参照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对我国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加以完善。主张对实际操作中涉及的原则性规定进行细化,确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除斥期间、冲突处理原则、法律救济等,以期完善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维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安全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