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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至今家庭是社会组成的一个基础部分,家庭之间的和谐有利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其中,家庭纠纷具有一般民事纠纷不同的特点——隐秘性,即家庭之间的纠纷对于外界是隐秘的以及家庭成员之间希望家事能够秘密解决,以期到达既能化解矛盾又能恢复家庭内部的和谐。古代司法官在审理家庭之间的纠纷也具有独到的智慧。本文的基础材料选用是《名公书判清明集》,此书是我国现存最早的宋代诉讼判词和政府公文汇编是研究南宋中后期法制,尤其是对于司法实践的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司法材料。本文通过对第一到十四卷分析,并整理出所有关于家庭内部纠纷的案件,归纳了宋代家庭纠纷案件类型,发掘出宋代名公(司法官)审理复杂家庭纠纷案件的经验和规律。宋代司法官(名公)对于家庭之间的纠纷有其独到的审判智慧,名公为了达到息讼、无讼的目的对于不同的案件会采用不同的方式审理。名公会采取劝解双方、主动追究健讼根源、威慑命立的方式化解家庭间的纠纷,从而达到息讼的目的。名公对于情理法的灵活运用也有独到的智慧,名公对于不同的案件审判的依据也不尽相同,名公会考虑到诉讼主体的身份关系以及双方之间的诉讼标的,从而采取情理法结合的审判方式以及情法结合的审判方式。对于家庭之间的纠纷名公对于一些案件甚至以情代法,甚至为了息讼会请邻里双方劝解。同时,对于案件的审理也会采取依法为主的判决方式。本文从一到十四卷案件整理出的所有家庭间纠纷的案件发现名公在审理家庭间纠纷时也非常注重证据的运用,在整理出的案件中有一半的案件名公在整理中运用了证据,同时对于证据的运用方面名公深入分析证据之间的关系以及证据的真伪。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当中整理出的案例,并分析出名公独到的审判智慧即强调贯彻息讼、无讼精神、情理法的灵活运用、注重证据的运用。从名公独到的审判智慧在进行深入分析提炼出对于现代社会审理家庭间纠纷的启示:注重判决的可接受性;解决家庭纠纷方式的灵活性;复杂案件较强的说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