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多边投资法庭机制与中国的因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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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SDS)是目前国际投资安排中广泛采用的争端解决途径。然而,随着多年的实践,其自身存在的“正当性危机”日益显露出来,诸如裁决一致性、透明度、仲裁员公允性等问题受到学术界的强烈批判,这已经成为国际投资仲裁发展的重要阻碍。
  目前,针对ISDS“正当性危机”的改革已经开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2017年启动了ISDS改革新议题,探索建立常设机构及上诉机构的可能性。欧盟在实践上则更为超前,其已经与加拿大和越南确立了新型双边投资法庭安排,TTIP草案中也包含了与前者相似的内容,欧盟期望在此基础上将这一机制推向多边化。考虑到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及“一带一路”倡议实施的实际需要,我国迫切需要针对ISDS改革制定一套应对方案,以切实保障中国国家利益以及中国投资者利益。
  本文首先从ISDS“正当性危机”入手,分析ISDS改革的必要性以及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接下来就可能存在的ICSID改革、UNCITRAL改革、WTO新一轮谈判、欧盟多边投资法庭四种改革路径加以分析,进而得出结论欧盟多边投资法庭机制将会是近期投资仲裁改革的主要实践模式。结合协定文本与学界主流观点来看,现有的欧盟双边投资法庭机制在设计上解决了裁决一致性、透明度、仲裁员公允性等问题,但也遗留了诸如忽视东道国主权、上诉庭审查范围过宽、判决执行困难等制度隐患。接下来,本文指出欧盟提出的由双边投资法庭向多边机制过渡的路径存在内在矛盾和实施困难,可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难以实现多边化,并且出现因为多个双边投资法庭并行而进一步加剧国际投资仲裁的碎片化问题的情况。鉴于近年来ISDS改革已经势在必行,中国必须提早做好准备。首先,在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中国应该在明确国家利益的基础上主动参与新机制的框架搭建工作,以此推进国内投资市场向透明化、开放化方向发展。此外,中国应当谋求在“一带一路”经济带主导进行以中国为核心的多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构建,利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常设机构探索多边投资法庭在发展中国家运作的新模式,切实保障各国及其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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