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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证券内幕交易犯罪行为有极大的危害性,有损证券市场广大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损证券发行和相关公司的合法权益,有损证券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秩序,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然而,现有法律对证券内幕交易罪的规制存在漏洞,尤其在证券内幕交易罪客观要件的认定上存在不足之处。本文就是针对证券内幕交易罪客观要件立法中的不足进行研究,并提出自己的一些想法。本文主要分文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该部分,本人主要揭示的是证券内幕交易罪客观要件的立法现状。针对证券内幕交易罪客观要件概念和具体内容,本人先阐述简要阐述证券内幕交易罪的概念,再阐述学界关于犯罪客观要件概念及其具体内容所达成的共识,最后结合二者,对证券内幕交易罪客观要件的概念及其具体内容作出了简要的阐述。针对该罪客观要件的立法现状,本人先从证券内幕交易罪的立法沿革中,找出证券内幕交易罪客观要件主要存在与哪些法律之中,然后在再立足于这些法律,结合证券内幕交易罪客观要件的大致内容,对该罪客观要件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定进行较为详细的阐述。第二部分:该部分,本人主要揭示的是证券内幕交易罪客观要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针对这一部分内容,本人先从总体上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概述。再围绕客观要件的具体要素进行阐述,主要分为四个方面。其一,“内幕信息敏感期”的界定问题,其中主要涉及到内幕信息的概念界定问题、“重要性”特征的界定问题、“秘密性”特征的界定问题。其二,“明示、暗示他人从事证券交易”的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其中主要涉及是否需要告知被建议人内幕信息问题、“明示”和“暗示”的区分问题、交易双方的犯罪认定问题。其三,“相关交易明显异常”的理论分歧和界定问题,其中主要涉及到“利用内幕信息”要件的必要性问题、“利用内幕信息”要件的证明问题、“相关交易明显异常”认定标准和排除情形的界定问题。其四,“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问题,其中主要涉及到证券交易数额问题、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问题。第三部分:该部分,本人主要阐述的是证券内幕交易罪客观要件的立法完善。针对这一部分,本人立足于本文第二部分中提到的诸多问题,提出相关立法完善的建议,对其中的一些建议作较为细致的分析,一些建议作较为简要的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