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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十分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所谓具有中国特色,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所添加的“性质”二字,具有“准”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含义。事实上,黑社会犯罪在我国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的立法进程。1997年《刑法》第一次增加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出台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涵和特征界定的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但由于这两个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界定上存在着分歧,难以对公安检察机关在实践中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确定性的指导。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做了较大篇幅的修改,肯定并整个吸收了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立法解释的内容,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明确写入法条;提高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刑;增设财产刑;设立特别累犯制度。此次修改,更加明确了司法机关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方向,对司法实践正确适用法律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但此次修订没有给黑社会性质组织及黑社会组织的概念做出一个明确具体的界定,在法律的具体适用过程中仍受主观因素影响,这不仅影响到个案的处理结果,也影响了整体打黑除恶工作的社会效果。因而,笔者在总结前人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结合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立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修改,拟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具体研究。本文首先介绍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概念的缘起,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历程进行“追踪”和论述;接着分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内涵和外延,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恶势力团伙、犯罪集团、恐怖主义组织的异同点进行比较研究,以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外延,以期裨益于司法机关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最后一部分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294条的修改与完善,针对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立法概念的缺位以及我国反黑刑事立法的一些缺陷,笔者建议重置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概念,并增加关于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规定;扩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犯罪主体;提高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并且完善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配套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打黑刑事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