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建立证券市场以来,证券市场作为资本筹集和配置的重要场所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证券市场自身的高风险性和不确定性,导致证券价格往往是瞬息万变,各种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纷繁复杂,对证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就显得十分重要。内幕交易罪是证券市场中时有发生且十分典型的一种违法犯罪活动,长久以来,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对内幕交易罪的犯罪构成等方面有过研究,但面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同时对照国外相关的先进立法,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内幕交易罪的犯罪构成中的相关问题。内幕交易本质上是行为人因其获取的内幕信息而处于信息上的优势地位,进而借助这种优势地位从事证券交易谋取不正当利益。内幕交易违背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不仅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还对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对于一般内幕交易行为,我国证监会借助相关行政法规进行打击;对于构成犯罪的内幕交易行为,我国刑法以刑罚的手段对其进行制裁。本文从刑法学的角度首先在第一部分对内幕交易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做出阐述,论述了内幕信息的概念及范围、内幕信息的特征,关于内幕信息的特征提出了以重要性、未公开性和相关性为内容的三特征说。文章第二部分论述了内幕交易罪犯罪构成中的犯罪主体,具体包括犯罪主体的属性以及犯罪主体的构成。文章第三部分对内幕交易罪的行为方式进行研究分析,以“利用”及泄露内幕信息、“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为切入口界定了内幕交易罪的行为方式。第四部分也就是本文最后对内幕交易罪的犯罪构成提出立法上的完善建议,以期对内幕交易罪的刑法规制工作带来些许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