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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着重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既证明了我国权威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水平,又体现了我国的政府责任。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了新的发展阶段,并且要进行“五位一体”的协调发展,这对我国政府的治理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政府治理模式的转换,将带动我国政府角色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从而促进我国政府积极地履行自身的责任。根据权责一致原则,我国政府是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掌握着公共权力,理应承担政府责任。政府责任是一个责任集合体,学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本文主要从政府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这四个方面加以阐述。因为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够健全,民主和法治还有待完善,所以我国政府承担的责任和社会压力都很大。政府在处理与执政党、人大、法院、检察院、市场、社会、公民的关系,以及政府自身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时,也是政府承担责任的具体表现。当下我国政府还存在一定的责任缺失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责任的缺位、错位和越位。这不仅是因为我国政府问责制度不健全,对政府及其公务员,尤其是对一些政府官员和行政首长追责不力,而且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和法律文本也不完善,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不足,从而导致政府责任的追究缺乏刚性和实效性,成为影响政府责任建设的重要缘由。此外,受传统行政文化消极因素的影响,政府及其公务员在依法行政方面依然存在欠缺。这些因素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政府责任的实现。政府责任的实现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本文通过对美国政府健全的法律和制度、英国政府的公共行政改革和新加坡政府的动态治理等域外有关政府责任建设的经验进行梳理,以期吸收借鉴西方政府推进政府责任实现、建立更加负责的政府过程中的优秀成果。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责任建设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我国政府责任建设的要求,不断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责任的实现机制,强化我国的政治问责、法律问责、行政问责和道德问责机制,并且不断探索我国政府责任的实现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