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显著提高,越来越多的多层次需求开始得到重视,娱乐、体育事业随之进入到快速发展时期。作为体育大国之一,我国在诸多项目领域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亦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体育事业机制。与此同时,商业化发展的迅猛势头使得职业体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职业体育协会是负责管理各项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组织,但由于在特殊环境下形成的独有特征让职业体育协会充满了行政色彩,并存在滥用自身权力而限制和排除市场竞争的现象,其不良后果极大地影响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中国足球协会是我国职业体育协会在这一问题上的典型代表,其建立之初即带有“半官半民”的特殊身份,实践中对市场竞争行为的限制和排除较为明显。面对类似中国足球协会的职业体育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我国相关法律一直未能形成完全的规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相关规定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职业体育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对行业发展造成了巨大影响。基于此,本文围绕职业体育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展开研究,并以中国足球协会作为典型案例,分析中国足球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背后的原因,通过借鉴国外相似协会的先进经验,提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规制限制竞争行为的对策,以此来保障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除了引言和结语,本文由五个部分组成。引言部分主要围绕选题的来源、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展开,总结了国内外针对职业体育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缺陷和成果。第一部分概述了职业体育协会的概念、限制竞争行为产生以及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此为本文研究之基础前提。第二部分论述了我国职业体育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并以中国足球协会为例梳理了其具体的行为类型,表现为发布限制球员自由竞争的文件如23岁以下球员(以下简称“U23球员”)强制出场及外籍球员限制引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转播权及其收益权、全面禁止俱乐部关联关系如“实德系”事件等几个重要方面。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职业体育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综合原因。中国职业体育协会的性质与角色的特殊性、《体育法》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规制的立法局限、司法监督与法律责任的过度薄弱是其中的关键。第四部分分析了域外体育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经验总结。主要针对欧盟、美国、韩国在职业体育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方面进行学习和借鉴,学习这些国家和地区法律规制的完善之处,用于弥补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存在的不足或缺失。第五部分为我国职业体育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完善。通过借鉴欧盟、美国、韩国等法律规制经验,结合我国具体的实际情况,为我国职业体育协会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提供合理化对策,主要包括明确我国职业体育协会的性质与角色、在职业体育领域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体育法》的完善及其与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立法之协调、建立我国职业体育协会的司法监督及联动执法模式以及强化我国职业体育协会的责任意识与处罚力度,通过这些合理化举措有助于完善对于我国职业体育协会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