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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及对国际经济日渐深入的融入,避税与反避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问题逐步凸显,避税行为不但侵蚀了税收收入、打乱了正常税收秩序,更是对国家税收主权的严重挑战。随着反避税形式愈加严峻和OECD倡导的BEPS计划逐步施行,国际避税与反避税逐渐为各国所重视。此种形势下,我国反避税立法体系是否能对避税行为形成有效规制,我国反避税立法体系还存在哪些缺陷、如何借鉴国际经验完善和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论点:当前我国反避税立法规制能力存在缺陷。应抓住BEPS计划引领的各国反避税热潮机遇,借鉴BEPS计划及各国政府反避税措施,将我国反避税立法规制能力提升至新的层次。共分三个部分论述我国反避税立法体系规制能力的缺陷和完善问题。综合采用实证分析法当中的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以境内和境外跨国公司成功避税具体数据暴露我国反避税立法规制能力缺陷,对我国反避税立法规制能力缺陷形成原因分析,其中涉及我国反避税立法规制能力发展沿革,以BEPS计划和已经发布的成果、各国政府反避税行为为依据指出我国反避税立法规制能力完善方法。第一部分,通过我国反避税工作严峻形式和避税行为对我国税收收入造成的损失,说明我国反避税立法体制规制能力缺陷的存在。以数据的真实性衬托形势的严峻性,以形势的严峻性证明缺陷的存在。第二部分,具体分析我国反避税立法体制规制能力存在的具体缺陷。首先,分特殊反避税规则和一般反避税规则两部分分别论述。在特殊反避税规则部分,选取避税行为最常见的两种手段,即转让定价和受控外国企业;而一般反避税规则部分,详细剖析了一般反避税规则中合理商业目的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的区别和联系,一般反避税规则规制范围、一般反避税规则的不确定性等内容。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所分析和指出的缺陷,给出完善建议和方法。同样分成特殊反避税规则和一般反避税规则两部分。同时,在我国反避税立法体系规制能力发展部分,详细论述了第二纳税主体和电子商务反避税两个方面,这两个制度是我国反避税立法体系未来需要借鉴和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和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