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利用分析法学、法律经济学、法律史学等基本理论,在合同法的理论视野中检视保险说明义务问题,从而在解答交易公平维系过程中法律的作用何在、最佳作用途径何在等问题的基础上,对保险说明义务进行功能定位和制度设计。全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对于研究课题的确定、选题的意义、研究视角的确定等进行了阐释。
第二章,在合同法一般理论框架中,展开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基本理论。保险人说明义务本质上属于先合同义务,其实质是要改变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注意结构。把“最大诚信论”作为说明义务的理论依据已不合时宜,因为,诚信本身无大小之分。
第三章,考察保险人说明义务的合理规范问题。说明义务的对象主要但又不仅仅是由保险人事先拟订的条款。可以要求保险人就程序性与实质性条款进行不同程度地说明。保险人说明义务并不能全部免除投保人交易应当具有的谨慎与注意。实际上,保险人说明义务可以界定为提醒、说明、如实回答义务。
第四章,主要介绍说明义务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对于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的界定,必须考虑保险的团体性、保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的特殊性、说明义务履行的形式化及保险交易过程的特点等诸多因素。赋予投保人在一定期间内合同解除权的“冷静观察期”制度能够较好地平衡保险团体性与投保人利益保护的矛盾。同时,说明义务应当与“不利解释原则”协调运用,在引进投保人冷静观察期制度的基础上,使不利解释原则成为控制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最后防线。但是,实质说明也具有排除其适用的可能性。
第五章,对我国《保险法》保险人说明义务制度进行评价,并提出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