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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需要法律加以规制。本文运用调研中获得的一手资料,在吸收借鉴他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案例研究和数据分析的角度,探讨从司法实践反思中提出问题再寻求理论阐释的研究途径。山东省食品安全犯罪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具有涉案人员来看整体文化水平不高、犯罪的对象形式多样、犯罪场所隐蔽、多为共同实施犯罪等特点。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有追求低成本高利润的逐利心理、监管部门之间未形成工作合力、市场规制本身的局限性、食品供应者文化水平低、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缺乏等方面。其中,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处刑偏轻、集中式治理短期收效较高但缺乏长期的可操作性、食品安全犯罪审判率低、涉及专业性问题多、尚存在未解决的争议问题以及一定程度存在食品安全犯罪黑数等是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要解决这些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需要从我国乃至国际视野上来寻找思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虽然发展迅速,但仍存在一些局限性。从食品安全刑法规制来看,存在食品安全犯罪治理法网不严密、资格刑缺位、罚金数额规定不合理等方面的局限性;从行政法规制来看,存在《食品安全法》配套制度不完善、贯彻执行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规制俘获制约行政监督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控制等问题;从食品安全体系标准来看,存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数量众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及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数量庞大,生产经营者的遵守和执法监督者都难以执行等问题;从其他食品安全相应法律规制来看,存在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不健全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急需全方位的进行完善。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规制可以从山东省食品安全司法实践中吸取经验教训,更需要立足我国食品安全现有法律规制。一是完善刑罚治理体系:严密刑事法网,增加持有型的食品安全犯罪、不作为犯罪、非法持有(或存储)不安全食品罪及过失危险犯罪。优化刑罚结构,废除死刑,增设资格刑,完善资格刑的减刑、前科消灭、缓刑以及资格刑执行的监督考察等配套制度。二是重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整合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构建,发挥行政前置的作用,推进HACCP体系在中国的应用。三是提高刑事和行政执行力:提高惩罚率,建立食品安全统一执法机制,加大对食品安全渎职罪的打击力度。四是发挥民事规制的补充作用:严格确立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引进并创新集体诉讼制度,迅速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五是加快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山东省可以先试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