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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反收购越演越烈的今天,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采用在章程中增加反收购条款的方式抵御收购,在其抵御了门口“野蛮人”的同时,也因立法不足与监管不力导致诸多难题,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第一章界定了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定义,列举出我国主要的反收购条款有:绝对多数条款、限制大股东表决权条款、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限制董事资格条款和金色降落伞条款。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在经济的运行中尽管有弊端但也存在诸多优势,其主要弊端是容易成为管理层损害股东和维护低效管理层的工具;其优势主要有:可以保护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利益、调和各方利益冲突以及降低收购与反收购成本。反收购条款总体利大于弊,应承认其合法性并进行法律规制。第二章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范只有对反收购条款的笼统规定,从而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法规缺失。实践中发生的案例也暴露了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法律规制中的诸多问题。具体而言,我国法律中始终没有确认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法律中缺少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判断标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配套法律规范也不健全。同时我国缺乏审查章程反收购条款的专门机构,没有规定反收购条款的示范文本,监管部门的监管程序与处罚措施仍需完备。第三章论述了域外对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及借鉴。美国和英国的法律规制偏好对我国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规制有借鉴意义。我国应借鉴域外经验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美英国判例法所归纳出的对反收购条款的类型化监管,启示我国要先由法律或监管机构提供反收购条款示范文本来实现。英国监管部门缺乏法律规定的强制力,但“专门组织”的监管思路值得我们学习,我国应增强证监会的反收购监督权并在证监会下设立专门监管机构来对反收购条款进行监管。第四章论述了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对于我国反收购条款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在法律中明确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合法性,其次在法律中为其提供合法性判定标准,再次要完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配套法律规范。除此之外,还要设立审查反收购条款的专门机构,之后为上市公司反收购条款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示范文本,最后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管程序和处罚措施。希望通过这些法律规制的运用,能使我国上市公司章程反收购条款的应用处在合法的轨道上,发挥其在经济运行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