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实务中对违法建筑侵权案件未区分程序性违法建筑和实质性违法建筑,只简单的以赔偿建筑材料的方式处理,不曾看到程序性违法建筑本质上已等同于合法建筑,更不曾看到实质性违法建筑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性对其所有权的限制,进而影响到其侵权损害赔偿。本文除引言和致谢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定义实质性违法建筑和论述实质性违法建筑的法律特性。首先是界定实质性违法建筑,强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定义实质性违法建筑中的作用,否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在定义实质性违法建筑中的作用,否认最高院仅以城乡规划作为定义违法建筑单一要素的观点。其次,实质性违法建筑“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性致使以实质性违法建筑作为标的物所签订的合同因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实质性违法建筑无法租赁和买卖。并且,因为实质性违法建筑面临被拆除的命运,实质性违法建筑只存在消极相邻权。这些法律特性影响了实质性违法建筑侵权损害赔偿范围和受偿主体,但不影响实质性违建人合法占有实质性违法建筑物。第二部分论证实质性违法建筑的侵权构成。首先,在程序上肯定实质性违法建筑侵权案件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但是判断建筑物是否是实质性违法建筑的机关是行政机关,因此在审理中,法院可以中止审理,防止出现重复诉讼的情形;其次,在侵权构成上,因为认可实质性违法建筑存在所有权,所以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是成立的。又因如若允许行为人肆意侵害实质性违法建筑,则侵权人有代替行政机关之嫌,所以假设因果关系也是成立的;第三,实质性违法建筑无法买卖的特性,决定了所有权人只能是建造人和其继承人,受害人也仅是这两类人。第三部分论证实质性违法建筑的损害赔偿。在承认实质性违法建筑存在不动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仅赔偿建筑材料是站不住脚的。对于实质性违法建筑侵权损害赔偿的可得利益损失,因为实质性违法建筑不可出租,因此不存在可得利益损失,并且,即使出租也只能主张低于约定租金的占有使用费。在实际损失的赔偿上,因为实质性违法建筑不可出租、处分和仅具有消极相邻权等特性致使实际损失低于合法建筑。综上,实质性违法建筑的侵权损害赔偿低于非实质性违法建筑,这种情况也可以从征收补偿得到佐证。这种低于非实质性违法建筑的赔偿原则不是因为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没有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仍是遵循了“完全赔偿原则”。第四部分总结梳理本文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