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关于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之相关问题的理论研究和案件纠纷日益增多,如何在该问题的认识和处理上既不僭越行政权又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既能构建逻辑合理的理论基础又能形成标准统一的裁判依据,成为了理论及实务界所面临的难题。本文从行政审批制度及合同效力体系本身出发,在充分分析两种制度及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展开关于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之影响的研究。全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分别分析行政审批制度与合同效力体系,并重点探讨“未生效”之概念及性质。合同法层面的行政审批是针对特定合同之合规性审查,其不同于真实性审查和有效性审查。而在合同效力体系中,静态评价下的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效力样态与动态分析下的合同成立与生效之间是一种非线性结构关系。并且,作为与生效相对应的概念,未生效仅是对合同效力动态发展的阶段性描述,而并非一种独立的效力类型。第二部分主要阐述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之影响。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之影响主要体现在:审批通过则合同生效,未通过则合同不生效,未经审批的合同是否生效待审批后才能确定。未经审批的合同应是未生效的有效合同,未生效是对其效力动态发展的阶段性描述,而有效则是对其效力的静态法律评价。唯其有效才有讨论其是否生效之必要,若其存在效力阻却事由,则无谓行政审批影响其效力之说。但对于未经审批合同之有效认定,并不妨碍其本身在现实意义上的静态效力瑕疵之存在。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合同报批义务及其责任之相关问题。未经审批的合同虽未生效,但其中的报批义务及相关条款已独立生效,当事人违反报批义务,应当承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且,该责任之承担方式应以报批义务人履行报批义务为原则、以第三方协助及相对人办理报批手续为补充,以承认合同解除下的损失赔偿为原则、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赔偿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