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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是公认的世界性难题,全球范围内很多国家选择了社会医疗保险体制,这种体制具有“医患保”三方制衡的机制,相对于普惠制的福利型医疗保障服务,该体制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因此不管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实践。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要求,我国从1999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费用支出的控制是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的中心环节,也是当前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它关系到医疗保险改革的成效,影响到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在资源供给量一定的前提下,制定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准确无误、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规范和引导医疗服务供方行为、确保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必要手段。
社会医疗保险的结算方式从总体上可以分为后付制和预付制。前者指按服务项目付费、定额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后者有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算包干等方式。医疗保险的支付方式还可以分为对医院和对医生的支付方式。通常可大致分为按服务项目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定额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病种付费等五种结算方式,本文着重就以上各种社会医疗保险的费用结算方式进行分析和评价。
不同国家根据各自国情创造或选择了不同的结算方法。从费用结算方式上看,主要有英、美、德三种方式。上述三种付费方式的共同发展趋势是:从后付制向预付制发展;由自由定价向政府控制价格或统一价格发展;由单一结算方式向混合结算方式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在于:无论是改革宏观结算体制,还是微观的补偿方式都不存在最佳方式,但只要适应于整个社会经济大环境,偏重于某一问题的解决方案就是有效的。
回顾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发展历史,面对日益增长的医疗费用支出,各地均做了一些有益的尝试,也积累了很多经验。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均选择了总额预付控制下的多种方法相结合的综合结算方式。尤其是按定额标准管理、单病种结算越来越成为综合结算方式中的重要方式。从各地实施情况看,多种方法相结合的综合结算方式有利于医院、参保人、医保经办机构共同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
但是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管理情况看,各地的结算办法尤其是结算方式与标准普遍存在有待改进之处。这典型地表现在按病种付费和总额预付制结算标准的确定与调整上。一方面,基础定额的确定不尽合理,另一方面,费用均值过于笼统、粗略,没有反映不同病种、不同病情、不同诊疗方法复杂性的费用差别。缺少标准和规范是当前费用结算的突出问题。
本文认为通过建立供需双方的制约机制,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平衡和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是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的主要目的。构建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支出的结算体系,必须通过选择恰当的费用支付方式、确定科学的支付标准,制定合理的费用结算程序、建立有效的审核制度,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来实现。总之,任何一种支付方式都有其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不完善之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事求是地选择能解决问题的支付方式是最重要的。在一种医疗保险体制下根据多种目标,选择多种支付方式的复合是可行的,也是极为必要的。